学术论文网
您的位置:首页 > 经管论文论文 > 管理学
浅析云南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0-09-30 10:01:21

(二)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信用体系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繁琐。目前,在国家紧缩信贷政策下,由于中小企业缺少有效的不动资产做抵押,而担保公司又不愿意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做担保,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更大。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疏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银行做法。全世界已有5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缺乏正规性合法性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仍是国有金融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极为匮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测算,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市场份额很低,占贷款总额一直低于7%,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企业贷款主要由银行垄断。同时,制度化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政府在制定金融政策时出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趋利性方面考虑,会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效益好、安全性高的企业,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足。因而,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银行贷款偏好于大企业、大项目,中小企业失去银行融资渠道,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发达致使中小企业融资缺乏替代品。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有的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雷同的趋势,如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因此,缺少真正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四)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一直缺乏比较有效的法律保护,尽管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少数法律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规范,但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上市等融资方面的保护甚少。2003年我国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我国经济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我国真正走向市场经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实现经济民主化的重要一步。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存在着局限性,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对中小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和汇票承兑业务及票据兑现。由于资金结算渠道不通畅,资金进账时间过长,甚至发生梗阻,因而,一些中小企业改用现金结算,加大了交易成本,削弱了中小企业竞争的实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还缺乏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这样对追诉相关的经济责任的实现大打折扣,无疑大大的增加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约束和惩罚融资方的"爽约"行为,尽量规避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保障体系。投资就会有风险,而如果投资中小企业就意味着更大的风险,这与投资机构为投资人创造投资收益价值,实现投资人收益最大化的愿望产生矛盾,投资机构存在的价值就要为股东实现最大化得投资收益,他们追求利润并没有错,这就会促使投资机构把风险投资做成保险投资,偏离了它的社会价值,你会看到很多VC.PE都是扎堆投资在具有稳定现金流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尤其是快IPO的企业,造成投资成本的急剧上升,而真正投入到大量中小企业的资金是凤毛麟角。所以我们必须尽快通过政府相关资金引导、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推出限制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相关的风险保障体系,来对冲掉因为投资中小企业而产生的巨大风险,这样才有人愿意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中去。

四、完善云南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对策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规范担保机构。国家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环境,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担保体系,丰富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物,避免过去只有通过抵押才能到贷款的现象。

1、明确战略定位,加强市场规范运作。

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们要尽快转变观念,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战略定位,实行商业规范运作。从金融活动的实践看,担保机构实行商业化运作,更能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接受,因为商业信用比单纯的政府信用更直接,更有形化,更易于操作。所以,信用担保机构从建立初期就要定位于企业化架构,按商业化机制运作。为此,我们必须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完善担保公司产权制度,与此同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管理制度,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利用制度防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2、优化外部环境,完善配套法律体系。

我国的担保行业还缺乏一个整体的法律构架,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和审批制度,担保公司的准入问题和资格认定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世界各国担保计划的成功实践表明:政府对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应该体现在环境建设上,着重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为此,要设法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外部运行环境,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信用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从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市场准入、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风险分担、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使担保机构的存在、运作和发展“有法可依”,以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3、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资金筹集环境。

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该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长期政策。为此,政府应继续采取扶持政策,把建立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定量投入,定期拨付,帮助解决启动资金,在预算中安排补偿基金,建立基金定期补偿制度。政府应该在财政中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投入,逐步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预算制度。同时,要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政府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避免过多行政干预。要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约束行政执法部门的“四乱”行为,减少担保公司的各种不合理的税费负担。政府除了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等优惠政策、拨付一定的启动资金外,还应帮助担保机构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扶助资金,努力扩大担保机构入股企业的范围。

(二)金融机构要自我完善,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金融部门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合理配置金融资本,不应以所有制性质去导向市场。在金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利率的杠杆作用,对市场的金融贷款进行市场调节。如根据中小企业要求信贷时间短,数额小,频率高的特点,就可以适当提高利率,从而摊低自己的信贷成本,使中小企业也免去了不必要的奔波和民间高利贷的拆借。另外,商业银行应开发更多更新的金融服务项目,提高为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健康财务管理制度。

2、多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共同发展。继续扩大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尽快设立创业板市场,规范直接的企业产权市场,在促进国有大企业上市的同时,允许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同时还要解决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实现股权的全流通,尽快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创业板主要要看企业发展的潜力,这样为中小企业尽早进入国有企业创造条件。

3、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融资市场,大力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促进中小企业科研开发的创新能力。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理顺债券发行审核体制,逐步放松规模的限制,扩大发行额度完善债券担保的信用评级制度,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此外还应大力发行包括可转换债券在内的各类企业债券,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等方式。大力推进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丰富基金品种,引导储蓄流向投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三)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

1、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在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诸多原因中,银企信息不对称是其原因之一。银行在放贷之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与对大企业的贷款相比,银行担负着更高的成本,但同时还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而在欧美等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都建立有完备的征信体系,银行在放贷之前,查一下征信体系就能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这样就大大减轻了银行的成本和风险,也让它们为中小企业贷款有更多的积极性。而我国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从2006年才正式开始,但这项工作的开展近来却一直不顺利。在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银行作为信贷资金的提供者也有着自己的考虑。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使用资金的中小企业在经营信息方面比银行拥有更多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就有机会在贷款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或者事后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银行的利益,使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反过来,银行当然会对自己的风险想方设法进行控制,这场拔河的结果就是银行的贷款门槛越升越高,中小企业的资金龙头被越拧越紧。因此,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中,不能一味强调银行的作用,政府要调动银行、企业以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义务。比如,工商和税务部门同样掌握着关于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只有把它们的信息整合进来,征信体系才能更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尤其当一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透明、资金管理不规范的时候,这种信息互联整合的价值也就愈加凸显。因此征信体系的建立要政府来牵头,银行为主体,协同其他部门共同来建设。

2、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完善的途径中小企业是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也不例外。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要求和法治价值的外部表现,但是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就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与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形成了鲜明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以往对于中小企业仅从某一方面进行保护,这显然是不够的,应当从更宏观的角度构建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的整体体系。

(四)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现有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条文,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同时要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

现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这两部法规是按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立法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离不开立法支持。法律保证可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考虑:

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法》;专业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反对垄断的法律,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应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首先,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再次,要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

总结

总之,解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龙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由政府、金融、企业和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核心在于中小企业自身能力提升,基础在于金融体制的改革配套与相适应和政府积极且恰当的引导和支持。而信用始终贯穿于这三个方面,是它们的交集。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是资金量上的支持,更要提高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信誉度;注重金融体制创新,改善政府调空宏观经济的职能,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发挥市场体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选择。

Copyright © 2008-2020 学术论文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937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