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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现状与发展策略研究
发布日期:2020-10-05 21:41:23

我国以信贷为主的征信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而以企业经营行为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主的征信始于21世纪初,经过10来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组织架构的雏形,初步构建了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加强应用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从而充分发挥我国统一大市场的优势和潜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1我国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构成

3.1.1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机制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保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各政府部门涉及企业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复函》提出涉及企业信息统一归集的基本原则,包括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和共享共用,强调要依托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目前需要归集的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归集的路径和方式包括:

各级政府部门将本部门产生的在本地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依托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对企业做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相关政府部门可直接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经自身信息通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对企业做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登记部门不属同一层级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属同一层级的本系统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对企业做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在本系统内没有与企业的登记部门相同层级机构的,由做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将信息传递至本系统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层级最为接近的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统一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登记地址,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地方政府已经或部分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正在有计划地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且根据《方案》更改归集方式成本较高的,可以继续按照现行的归集方式进行归集,并将归集信息传递至相关层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

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现公示系统功能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动态更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3.1.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2014 年 7 月 23 日国务院第 57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部门、企业、其他政府部门作为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信息公示义务,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监督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公示的反映企业营业状况的信息。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搜索任何一家企业并浏览网页上显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等信息的公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负责。对于企业而言,信息公示制度取代了年检,从 2014 年3 月 1 日起,企业要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会计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发起人所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权转让、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大数据平台,在公示系统中,搜索任何一家企业,点击纵向企业公示信息一栏,均能方便快捷地获取到所公示的企业信息

3.1.3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机制

3.1.3.1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四项原则,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做法: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做法: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3.1.3.2企业信用评级机制

“企业征信”是企业资信调查的统称。企业征信机构是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的专业机构,这类机构接受委托,调查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以调查报告形式向委托人介绍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信用价值。

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市场中各交易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往往会成为交易主体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它能够减轻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系统风险,充分保障相关交易主体的知情权,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企业信用评级在行业中享有“经济拐杖”的特殊称号。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运作机制是否完善,信用评级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否客观准确,都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因此,加强对企业信用评级业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发展。

企业评级是在企业资信档案登记、个人征信数据库系统的基础上,以企业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为前提的情况下,设计科学、严密、标准化的企业信用评估原则、评估方法、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企业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建立针对不同类别的受信企业资信等级模式。在形成企业资信评估方案的过程中,通过运用主观经验判断法和客观的信用统计评分法等决策手段,分析企业的资信能力与受信行为,为受信机构等提供企业信用风险决策的科学依据。

建立企业资信评级系统的目的是在当地提供种类齐全的企业征信产品和服务。为了满足当地市场主体控制信用交易风险的需要,企业资信评级系统还要提供深度的专业服务。只有资信评级服务有了一定的深度,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专业性强的问题,特别是大型建设和投资项目的风险防范问题。

3.1.3.3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事促进制度改革——以北京市为例

在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北京市创新监管模式,依托信用网络落实“先照后证”、企业年报、“双随机”等重点任务,有效促进了政府部门协同监管。

一是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促进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的衔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确定了“一个平台、两个闭环、三个机制”的工作模式。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网,构建了双向告知、数据比对、统一公示机制,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地统筹起来,从而使静态的登记信息转化为动态的监管依据,将许可审批部门的被动受理转化为主动监督。截至目前,已向有关部门推送16余万条企业信息,全市共有14万余户市场主体享受到了“先照后证”改革便利。

二是积极推进企业年报工作,完善异常名录管理机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则,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和操作办法,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北京连续三年企业年报率超过90%,始终保持在全国前列。结合年报信息公示工作,市工商局着力加强工商监管信息与企业即时信息的对比分析,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目前,全市累计有16.5万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其中有2万余户企业在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申请贷款、签订合同、招投标等中受到限制,主动改正错误,经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信用约束作用初步显现。

三是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以“双随机”抽查平台为基础,健全抽查流程,构建抽查体系。北京工商将“双随机”和“1+X”理念融入抽查平台,设计了抽查任务发起、流转、处置、公示的业务全流程,平台支持主体、人员的多类、多层、多区域灵活匹配;也支持对主体的“1+X”综合监管,一次抽查可以完成公示信息和经营事项等多个检查事项,为跨业务条线联合抽查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抽查系统内部与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对接,共同建立起了任务驱动、问题处置、结果反馈、信息归集的工作流程;外部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接,实现了对抽查结果的公示、主体信息的归集,建立了抽查工作内外部运行的闭环。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抽查系统运行稳定,已在信息化保障的基础上实现了“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统一计划安排、统一实施落实、统一监督检查和统一公示结果“四个统一”。

3.2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建设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不断强化和优化政府的信用监管职能、全面提升企业信用的治理水平,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个不能回避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视察工商总局时就提出,要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大数据平台,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先导工程,是国家归集、公示、共享、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信息化平台。这一建设工程,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提出,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用信息散落在各相关部门中,全国范围内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等信用约束机制普遍缺乏数据基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将全面归集企业信息,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互联共享,大力强化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部门协调、联合监管、综合执法,建立协同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整体化市场监管机制。目前,部分省市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已先行开展。累计访问量、查询量分别达 37.22亿人次16.53亿人次,“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初步形成。 各地建设的公示系统运行平稳,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免费登录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和年报信息。社会各方面对公示系统高度关注,系统的访问量、查询量持续增加。公示系统应用越来越广泛,为律师、中介组织、征信机构等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了大量企业信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也开始使用企业公示信息开展部门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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