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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比较
发布日期:2020-10-20 11:59:33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成长,固定资产技术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对于企业应该采用哪一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是现在比较热门的话题。固定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占的比例比较重,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固定资产的任何处理都会对企业的资产与信息产生重大的影响。从目前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来看,合理地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能使企业有更好的成长。企业应该科学并且合理地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四种,分别是: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它们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的利弊,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折旧方法。企业应先识别出自身的固定资产的特点,然后选择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适应实际经营管理的需求。

二、固定资产折旧概述及主要影响因素

(一)固定资产概述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给固定资产做了较为明确的定义,指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了进行商品的生产,提供所需劳务,出租给他人以及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而去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详细一点来说,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了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器具、工具等等;比较特殊的是,即使是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固定资产的设备,只要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期限超过了2年的,也应该要作为固定资产[1]。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折旧定义是这样表述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它的的使用期限之内,按照已经确定的相应方法,对应计提的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

在平时的生产工作中,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因为使用而产生磨损和损坏,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就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坏而逐渐转移出去的价值。这一部分转移出去的价值是会以折旧费用的形式被会计人员计入到成本费用当中去,并且能够从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得到相应的补偿,由此转化成为货币资金的形式。

我国目前存在四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它们分别是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这两种方法比较特别,它们可以合并成为加速折旧法。折旧方法的选取会致使设备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限之间的分配产生不同的的结果,从而影响各年的净收入和所得税。

(三)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因素

根据客观原因来说,不同的固定资产具有不同的价值和使用寿命,它们的报废残值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设备即使使用相同的方法去计算折旧金额,其算出来的结果也大有不同。同时,即使是同一种资产采用相同的方法,其计算结果也可能不同。这是因为,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和使用期限会受到其所处的各种环境影响,例如技术和经济等等。

根据主观原因来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连续地分配它原有成本的过程,净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会受到它的影响。在不同经营阶段,为了实现不同的经营目标,企业可能会在合法的情况下更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从而导致一项或者多项固定资产每次折旧额的变更。

1.原始价值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

当年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所谓的原始价值。换句话说,原始价值就是历史成本,也就是当年购进所支付的金额。一项设备的原始价值不会受到会计人员主观因素影响。会计人员还可以通过原值与折旧额相减得出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再用其与原始价值比较,可大致判断出一项固定的新旧程度。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定的情况下,一项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越高,其单位时间内或者单位工作量下计提的折旧额就越高。从效益上来说,企业应该尽可能地降低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从源头上降低成本费用。

2.预计净残值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

预计净残值是指我们假设一项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它理论上的使用期限,并且处在不能继续为我们企业提供相应的经济利益流入的状态,企业为了报废或变卖该项资产所获得的扣除了预计处置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后的金额。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应在其原价的5%以内,具体比例由企业确定。

由此可见,净残值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它会随着各种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变化而变化。

3.预计使用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

预计使用年限,也被称作折旧年限,是指预计的固定资产经济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的使用年限一般来说都短于固定资产的物质使用年限。

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和预计净残值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很明显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越长,其年折旧额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

前面提到,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四种。因为这四种折旧方法的计算方式不同,所以当一项固定资产在同一时期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也肯定不同。

对于企业来说,折旧额可以抵减利润,减少所得税。例如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则能够让公司单位得到一定的税利益,也能够让公司得到较低的净收益,因此可以直接制约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对公司各项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各项奖励与报酬产生重大的影响[2]。

三、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比较

(一)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在固定资产预期使用寿命内,每年等额计提折旧。它的特点是每年计提的折旧额都相等。这种方法是四种折旧方法当中计算过程最为简单的,只需要用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减预计净残值之后,再按照预计使用寿命进行简单的算术平均即可求出它的年折旧额。

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以该项固定资产预期总可完成的工作量为分配标准,每期完成了多少工作量,就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首先要确认分配标准。分配标准可以是工时,产量或者里程数之类的。

它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年折旧额=某年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单位工作量应计提的折旧额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以年限平均法的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它的加速折旧率,再通过乘以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来计算其各年折旧额。值得注意的是,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最后两年,要变更为年限平均法,即用固定资产剩余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进行平均计算折旧额。

它的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

某年的折旧额=该年年初账面上固定资产的净值*年折旧率。

(四)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以计算折旧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尚且可以使用的年数作为分子,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且可以使用的年限总和作为分母,这样就可以分别计算得出各年的折旧率,然后用各年折旧率乘以应提折旧总额就算每年折旧的一种方法[3]。

该方法的计算公式最为复杂,我们假设固定的资产原始价值是C,预计净残值是S,预计使用寿命是n,计提折旧那一年是t。

各年折旧率=

每年的折旧额=

(五)各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比较分析

1.年数总和法

相对于其他三种折旧方法来说,年数总和法的优点是计算简单,容易理解,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会计实务中被广泛利用。

同时,该方法的缺点也相当明显。该方法只关注了使用年限,忽略了因工作强度不同而导致的年损耗量不同。与此同时,一项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度增加,要进行维护和维修,但由于每年计提的折旧额相同,就会造成该项固定资产前后期承担费用不相等,这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同理,通货膨胀,固定资产减值也会产生这种影响。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的优点是将折旧与工作强度挂钩,增强了收入与费用的匹配性。在实务中,经常被具有季节性生产现象的企业以及运输企业使用。

虽然它相对于年限平均法得到加强,但还是存在不少缺点:

(1)忽略了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

(2)工作量的核算难度较大,具有不准确性。

(3)忽视了修理费用的逐步增高和固定资产操作性能及其产品收入逐步减少的相关影响因素[4]。

(4)固定资产即使没有被使用时,也应计提折旧。而在采用工作量法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没用投入使用则不用对它计提折旧。

(5)按设备的工作量而不是按实现的收入分配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这违反了收入与相关费用相配比的原则[5]。

3.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都同属于加速折旧法,它们的特点是前期计提的折旧比较多,后期计提的折旧相对来说少一点。它们的优点很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逐年递减的折旧费用平衡了由于固定资产老化而增加的维修保养费用导致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不均衡。

(2)使得收入和费用能够做到合理的配比,同时也体现出了会计处理上的谨慎性原则。

(3)俗话说,“新车落地减一半”,这是因为固定资产一经使用,就开始贬值。而且越是前期,折旧越快。双倍余额递减法就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接近市场价值。

(4)早期收回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成本,降低了无形损耗的风险。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早收回的投资比晚收回的投资价值更大[6]。

(5)先增加成本,后减少所得税,这就相当于国家给企业提供了不收取利息的贷款。

目前在我国,加速折旧法的推广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大多数工厂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的工资和奖金是与年利润挂钩的,推行加速折旧法会减少工厂企业年利润,这就会降低他们的收入,所以作为管理层的人员不愿使用加速折旧法。还有一点,加速折旧法在使折旧费用前移的同时,也使企业利润后移,这可能使企业不能在5年内将前期亏损全部弥补[7]。

四、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也才进行了短短几十年,很多经济上的问题还没遇到,制度也还没完善,固定资产折旧体系作为企业运营中重要的一部分,也在不断完善中,需要改善的方面有以下几点:

没有注重实际情况,年限平均法使用率过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大多采用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前面说到年限平均法的缺点很多,所以在国外已经被很多企业弃用。自加速折旧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发明起,经过几十年的推广,现在国外企业大多数已经采用加速折旧法。我国企业要做到与国际接轨,也应该大力推广加速折旧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年限平均法折旧时间长,忽略了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在经济飞速发展,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的今天,很多固定资产不是因为使用损耗而报废,而是因为旧固定资产被性能更好,价钱更便宜的新固定资产取代而淘汰。因此年限平均法已经不是很适用于我国企业。同时,按月提取等额的折旧费用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8]。

)忽略经济变动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始终按资产原始价值计

提折旧

在我国目前的实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当中,无论采用哪一种折旧方法,都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过去,我国通货膨胀不明显,技术更替缓慢,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基本与它的实际价值相当。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投资固定资产价格连年上升,技术更替周期越来越短,这些都导致固定资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偏差也越来越大。采用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对历史成本的补偿,忽略了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9]。

因此,在这种经济环境下,我国继续采用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计提折旧显然不是很正确了。资产的价值是企业计提折旧的基础,因此它必须贴近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只有不断修正固定资产价值,才能做到不忽视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

)忽略了不同固定资产的差异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限额设定过

于统一

前面说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一项规定对于现在来说已经不够完善。因为它不但忽视了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差异,而且忽略了不同个体之间的经济差异。

例如,我国规定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但是,对于我国来说,地处西北和沿海地区的建筑物状况大为不同。有些地区的房屋及建筑物折旧(使用)年限根本达不到20年,有些地区的房屋建筑物折旧(使用)年限远远不止20年。再以此为例子,同一地区,不同企业的房屋及建筑情况也不相同,即使相同企业的情况也会不同。所以说,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设定过于统一。

)折旧范围不明确,部分低值易耗品被认定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够被当作是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各种器具或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被反复周转使用的各种容器等。他们的单位价值一般在人民币10元至2000元之间,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10]。

但是,由于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界限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低值易耗品被会计人员误认为是固定资产,从而对其计提相应折旧。这一错误的操作给企业资产管理带来极大的影响。

五、完善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鼓励企业按照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折旧方法

针对解决我国目前企业大多采用年限平均法的情况,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给企业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提供参考。同时,政府可以适当地去鼓励我国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同时给予选取了加速折旧法的企业适当的优惠。通过鼓励企业去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在有利于减少企业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由于相关技术的进步而造成的设备被人为淘汰的风险[11]。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的推行切忌操之过急。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刚刚起步时间不久的阶段,经济正在飞速发展,国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税收。如果一下子全面推广加速折旧法,将大量减少我国税收收入。有关部门可以设定相应的阶级式标准,达到相应标准的采用相应的折旧方法,这大大有利于实现差别折旧。

)改进按原始价值计提折旧,采用现值模式计提折旧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开始采用比照现行价值的方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按照历史成本计提折旧具有不准确性。历史成本是固定资产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成本。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那些固定资产的价值肯定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折旧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而定,磨损、反应、效率等,都会使固定资产出现一定的减值现象[12]。

我国也应该与世界接轨,对折旧基础进行适当的修正。例如会计人员每年参照需要被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现行的市场公允价值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修正,并以此为基础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其中最重要的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能误判一项固定资产的现行价值,即使不能完全评价出它的价值,也要在适当的偏差范围之内。

)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适当的折旧年限限额

要解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过于固定的问题,则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经济,环境以及行业状况等一系列可能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因素先做一个评估。然后根据得到的评估结果,做到因地制宜,因行制宜。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损耗特点是不同的[13]。

比方说,地处沿海地区的固定资产会受到海风以及潮湿的侵蚀;地处西北地区的固定资产有可能受到风沙的侵蚀。它们之间的折旧年限就应该与那些环境较好地区的区别开来。

再比方说,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的限额也应该有所不同。化工类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很多都达不到我国现行固定资产相应的折旧期限的最低限额。即使是同一行业,企业规模不同,它们对固定资产的保养更新力度不同也会影响一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

)明确折旧范围,健全相关折旧制度

要想解决部分低值易耗品容易被认作固定资产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方面下手,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法规,令我国企业在执行相关折旧制度时有条据可依照,有法理可遵循。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到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为了增加折旧额而故意把低值易耗品认定为固定资产。同时也要做到迅速区分购进物资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及时入账。

只有企业与政府双方通力合作,才能达到共赢。对于企业来说,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企业资产管理以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政府来说,则可以保证税收,也可以加强对我国企业的监管。

六、结束语

我们只有通过对我们国家现在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与政策进行分析,才可以找出原有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利于有关部门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同时,通过对比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又给企业提供了很大的参考。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企业所选择的折旧政策,应该伴随企业财务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并相应地作出调整[14]。只有做到这样,企业才能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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