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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0-10-27 15:17:29

引言

村落,一般是由几个自然村组合而成,它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共同体,是指一些住户比较集中的居住在一定的区域界限内,居住者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感。进一步地讲,是人类社会进入农业文明后以此作为场所,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包括物质性活动与精神活动。居民通过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一个特定的民族所独有的。是人们通过独创的创造力所创造出来的成果,是很难被模仿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我国西北地区,是目前拥有回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孕育了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诸如回族山花儿、马社火、北武当寺庙音乐、回族汤瓶八诊疗法、回族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民族瑰宝,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当然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外,永宁县纳家户村为宁夏回族村落中起源最早,规模最大,历史最为长久的回族村落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地反映出在村落这个空间内彼此相互依存。假如脱离这一文化空间而单独将某一文化遗产来进行保护的话,必然会降低这种文化遗产的自身价值。随着城镇化发展,不少乡村落随之消亡,我国文化遗产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对村落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保障,它不仅可以明确文化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我国学者们在法律层面论述较少。本文试图从法律层面对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进行探究。

一、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概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回族居住最多的聚集地,目前宁夏回族人口集中在中南部。回族人口之所以聚集在宁夏,是有历史依据的。在元朝,西域各地的穆斯林大批进入中国并开始定居在宁夏,所以宁夏回族的先辈就是在那时所形成的。明朝时期,不断有大量回族人以归附士达的身份被安插在固原各州县,从而形成了回族的集聚点。清朝回民自从起义失败后,清政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防止他们再次起义。因而,清政府将回民安置到“三边一梢”(河边、滩边、湖边、渠梢)生活,这也是导致宁夏回族村落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

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南北各有千秋。由于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不一样,以致于村落修建的风格也是大相径庭。宁夏南部属于山区,地貌特征显著,窑洞成为区域居民古老居住的主要形式。回族居民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在观念上达成一致,形成他们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其中,回族村落文化遗产最具特色的当属回民清真寺,其建筑样式是传统建筑文化浓缩而成的老房子。融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建筑文化于一体,极具文化价值。 “余兰寺”与“马家寺”是宁夏村落文化最具代表性的。在这种文化显著的地区中,回族人民创造出了属于他们的文化。比如清真寺、砖雕、泥塑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口弦、剪纸、回族汤瓶八诊疗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自2006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开展保护文化遗产以来,对至今仍存在于宁夏山川的10大类100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62项,扩展项目名录6项。但随着城镇化的强势推进,包括乡村旅游开发与城乡统筹发展。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逐渐减少。这就需要,我国在建设城镇化的同时,必然要加强对回族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我国村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自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建立《世界遗产名录》以来,保护文化遗产理念在全球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其目的是保护对人类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遗产。中国于1985年12月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一直坚守和秉承保护文化遗产理念。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和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首次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明确界定。这是我国就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的首次突破。这两部法律分别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进行了相关立法并把对文物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延伸至传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村落文化属于整体保护的一种有力尝试。目前,我国加大力度对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的文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国村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村落以及中国少数名族特色村寨这两种文化形式。

(一)、中国传统村落

全国政协委员、昆明福保文化城总经理肖艳举出一组调查数据:传统村落现存数量仅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9%,有较高保护价值的还剩下不到5000个。按照国家住建部统计,全国每天有1.6个传统村落正在消亡。伴随着我国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乡村农民向城市迁居,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落也随之消失殆尽。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村落文化所具备的价值,相继加强了对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提出要求做好传统村落的调查、建立传统村落名录制度等工作,特别强调要重视和保护好传统文化遗产。为了进一步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提出坚持已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符合实际、活态传统、农民为主的原则。注重决策科学,根据实际发展需求,进一步拓展内容。这些举措对于我国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是一次更大的提升。

(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能够显现出少数民族文化特征以及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承载我国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标,由此,保护好我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必不可少。虽然现在存在村寨残破衰败、异质化严重等问题,但我们绝不会放弃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顺应保护文化遗产这一文化浪潮 ,我国分别在2009年与2012年下发了重要文件,其中在2009年所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中》(国发【2009】29号)针对性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具有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和村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及实施措施。在实施项目以来,中央财政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同时吸引多方面投资,积极响应,取得明显成效。其后在2012年12月5日由国家民委发布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提出重点扶持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村寨。从自身的优势出发,把握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发展规律,探索出不同的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同时结合当地的各项规划,做到发展保护共并进,逐步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以政府为主,村民为辅原则,充分发挥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调动村民积极性,以便提高自我。

三、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现状

宁夏回族村落数量众多,回族文化传统历史悠久,由于自然环境因素不一样,宁夏南北部村落修建风格就不一样。宁夏南部地区以窑洞作为主要的居住形式。一般有靠崖式、下沉式、独立式等形式,以靠山窑为主。其圆拱形的外形体现出了传统思想里天圆地方的理念。相比现在的建筑,它最大的特点是舒适节能,冬暖夏凉。虽居住形式一样,但窑洞文化也各有差异。目前,还有一部分山区窑洞仍有人居住,例如彭阳县。对于仍居住在窑洞的回族人民,我们应有意识地对其保护,它是我国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存的象征,同时也是特殊的旅游资源。

最具有宁夏回族特色的老建筑,我们要格外关注宁夏泾源县,泾源县,隶属于宁夏固原市,总人口12.68万人,回族人口占98%。其中泾河源镇的余羊寺与马家寺是经历了百年以上风风雨雨的清真寺建筑,其建筑样式融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建筑文化于一体,从外形上来看,门窗上的精美雕刻以及各类图案多体现了回族文化内容。古城堡和古墓葬随处可见,一些个别城堡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同心县红城水抗战标语,这些文化遗存大多都在农村。

原有的传统老房子由大梁、檩条、椽子等建筑材料构成,现在大都变成了水泥板式的平房。老房子窗户的木棂格,只要家里有喜庆的事情,都会在窗户上贴满窗花,而水泥板样式的平房窗户再也没有窗花的位置。从传统老房子到窗花的变迁中,遗失了具有回族特色的民俗文化。相对于那些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基础扎实的省份来说,宁夏的回族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明显存在不足。

(一)、立法现状

在借鉴了国外经验基础上,我国各级地方的立法机关先于中央在该领域开展立法工作。其中宁夏属于代表性之一。2006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以具体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对宁夏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进而成为了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

另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命名并重点扶持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村寨和特色文化之乡的要求,以便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建设。随后在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从乡村建设角度规定了保护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内容。

美中不足的是,虽然宁夏回族自治区在2006年颁布了具体的保护条例,从时间上来看,太过陈旧,已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从条例本身来看,太过单一,不能够满足现存的文化遗产。况且2006年所颁布的条例,其根据上级政策的要求,大多注重行政职责方面,照抄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内容。并没有突出回族村落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且没有体现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地方民族特色,这是不可取的。从国家层面的评价与保护体系上来讲,入选的村落较少,更何况是回族村落。

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应着重以尊重当地特色传统文化为立法目的,因地制宜,分情形立法,同时细化立法内容,以便形成系统的地方性立法规范。

(二)、保护现状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提高,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目前的保护实践,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有5种。

1、公权保护

我们所讲的公权保护,即以政府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具体地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及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地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对村落文化遗产的挖掘及认定工作;将文献记载和实地考察相结合,为遗址保护提供背景资料;在政府的引领下,通过宣传等方式动员人们去保护现有的文化遗产;由于宁夏各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消息不通,导致了宁夏一些回族村落文化遗产流失。政府各级保护机构加大保护力度,以确保中华民族文化资源的完整性。比如宁夏固原市隆德县神林山庄、新和村等。通过公权保护,以确保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2、以改善回族人民生活水平为重心

由于我市之前对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以致于我市众多重要文化遗产流失。目前,宁夏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回族经济的发展与传承。以回族村落为主要居住场所的中南部山区,实行恢复生态的迁移村民工程,并对其他现存回族村落进行大力扶持。比如西吉县,为了提高回族村民的生活水平及居住环境,政府鼓励村民开展农家乐等旅游项目,同时鼓励村民积极宣传以及传承村落文化遗产。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宁夏回族自治区现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通过农家乐等旅游方式宣传以及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却忽略了在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中人文内涵的吸收与合理利用的重要意义。例如泾源县马家村。虽具有百年历史,但却在当下已经被破坏的面目全非,失去了它原有的风貌。

3、整体开发,个别保护

自2003年以来,银川市政府和永宁县政府以打造“塞上回族文化旅游名村”为目标,对于宁夏名副其实的回族村落:纳家户村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和开发,最终建成了以纳家户新村,中华回乡文化园等为主体的回族村落。虽然其保持了具有特色的清真寺,但是拆除了其他居民建筑,并且一些具有回族文化特色的建筑被毁灭。总体而言,通过整体保护,个别开发能够很好的将文化与经济结合起来,是极为有效的。但反过来讲,这对于整体村落原始风貌保存及传统氛围造成了一定的减损和伤害。

城乡结合部,实际上为“城乡接合部”,是指兼具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城市与乡村地区的过渡地带。在我国,不少有影响的文化遗产就分布在这城乡接合部。宁夏也不例外。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这些地方逐渐进入城镇的范围。20世纪80年代,考古工作者在宁夏固原市古城镇羊坊村发掘了数十座古墓,且出土了大量的文物。曾在汉唐时期,固原是最主要的军事重镇,是丝绸之路必经之路。伴随着丝绸之路的发展,固原得以留下大量文化遗产。因此,由于城乡接合部的特殊地理位置,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对其认真保护及对待。但从长远的角度来讲,在保护遗产本身的同时更加要注重保护好遗产的周边环境。

4、迁移居民措施

由于地理位置、历史等原因,宁夏回族人口众多且经济落后,尤其是西海固地区,早被联合国认定为不适合人类居住地区之一。对此,宁夏对西海固贫困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移民。以便解决当地回族的基本生存问题。西海固地区虽经济落后却有大量且丰富的文化遗产。伴随迁移居民措施贯彻落实以后,一些具有宁夏回族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被摧毁,这在传统村落文化传承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是宁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民俗信仰的承载者。通过村落文化,可以揭示和显露出一个地域乃至我们民族的文化根脉及精神气质。对此,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保护无论在哪个层面,都极为迫切。以防止宁夏回族文化传统的进一步断裂。

(一)、加强宁夏地方性立法保护

1、端正立法指导思想

宁夏作为包含众多回族村落文化遗产的聚集地,其蕴含着众多丰富文化遗产和无限的商机,这是我们有目共睹的。我们在加强对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更要强调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才得以传承下去,才能永葆青春活力,不至于消失殆尽。但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的立法条例中,只注重对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并没有把重心放在保护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上,这是立法指导思想上不可取的。

2、对回族村落文化单独立法

六盘山古称陇山,千百年来,栖息在六盘山底下的人们,创造出了具有鲜明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其底蕴深厚、品种繁多、形式多种多样,如六盘山花儿、民间剪纸、花灯、社火、回族音乐、回族婚礼等等。在2006年6月,宁夏申报的六盘山回族山花儿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足以说明其文化博大精深。秉着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国家软实力这一理念,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06年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据条例第13条设立了六盘山回族山花儿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次重大突破。但这仅仅侧重对回族文化花儿这一植根于回族村落土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对于回族文化载体的回族村落并没有针对性且专门性的立法。

自2006年颁布的条例,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宁夏。这一条例的特点即保护单一,规定不明确且未能体现出宁夏回族的民族特色,尤其涉及回族文化更是少之又少。而在内蒙保护条例中专设“民族文物”一章,对民族文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及介绍。对文物做出详细规定的地区同样还包括广西和甘肃。目前,苏州市是第一个对古村落整体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的省份。宁夏回族村落数量众多且又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我们可以借鉴苏州市,从而对宁夏回族村落进行具体且针对性的规定,对丰富的传统村落文化进行单独立法。比如说增加回族文物保护范围、措施等。通过法律途径,更大程度保障回族村落文化遗产。

(二)重视文化遗产主体地位

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主体地位是回族村民,他们既是宁夏回族村落文化的主要创造者又是文化遗产的传承者,离开了回族村民,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就得不到创新和延续,因此,回族村民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坚持回族村民的主体地位,就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还应该协调好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居民对经济利益追求之间的关系。追求经济发展是正当需求,但却不能为了保护村落文化遗产而阻断了经济发展。

在保护文化遗产主体地位这方面,美国、日本、韩国都出台了相应具体的条例。比如说日本,为了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提出了独具特色的“人间国宝”制度,这里的国宝指的是那些具有高超技艺的老艺人,通过政府个别认定的方式被认为传承保护对象,并得到国家各方面的支持,同时还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由此得出,保护文化遗产主体地位不容忽视。文化遗产主体地位还应当包含政府,在作出具体措施之前要征求村民意见,鼓励村民保护和传承回族文化。

(三)整体性保护原则

整体性保护原则强调整体性。任何一种文化遗产不可能孤立存在。因此在对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更要注重整体性保护,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要求。例如薛正昌先生关于建立六盘山大村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主张,这是针对整体性保护的一次很好实施思路。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做法去对宁南地区丰富的回族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首先,对于生态移民迁出区回族村落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其次,利用当地文化事业单位电子设备,对其文化遗产进行存储及记录。最后,可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保护。例如设立遗址博物馆或者是遗址公园。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力度保护生态迁出区的文化遗产,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对传承人的重点扶持,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投入,同时我们在提高回族人民生活水平,设立旅游区时,不能够只顾眼前利益而拆除其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塞上回族文化旅游名村”纳家户新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只有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才能够保护其蕴含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将保护规划纳入法制化

现代文化遗产保护要求我们必须要有计划,有目标的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按照规划来对其实现保护和发展。根据宁夏关于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来看,基本没有提及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且并未细化保护发展的规划编制和实施。针对这一情况,要做出相应的举措。宁夏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地方性立法中的成功因素,加快建立系统完善的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赋予法律地位,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它受到损害,避免无法可依,无法可寻,从根本上推进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结语

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有形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化、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范围遍及“表演艺术、仪式礼仪、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村落作为宁夏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载体,其意义重大。但随着我国进步与发展,蕴含丰富回族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村落卷入这一浪潮中,在这种世界性的同质化的发展趋势中来看,我们更要加大对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细看《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只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对于村落保护更是寥寥无几。本文以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所存在的现状以及问题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达到保护宁夏回族村落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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