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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一妻多夫婚姻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发布日期:2024-07-31 21:29:17

  引言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实行的是一妻一夫的婚姻制度,但是在藏族地区确仍然存在着“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态并且被人们广泛关注着。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实行一妻一夫的婚姻制度,然而在我国的西藏地区却仍然存在着违背着法律规定的一妻多夫婚姻的现象,并且此种现象在西藏地区有继续下去的趋势。一妻多夫婚姻作为一种罕见的婚姻形式,全世界仅有在斯里兰卡的中部山区和某些阿拉伯国家和非洲国家实行,但是在西藏地区这种婚姻形式是极其普遍的。在人类家庭变迁史当中,一妻多夫制婚姻因为其独具之特性而成为最具争议的婚姻形态之一。这种全球范围内独特而罕见的婚姻形态却普遍存在于西藏,并与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等婚姻形态构成了多样化的藏族婚姻模式。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不是简单的两性结合,而是被赋予了藏族独特的传统习俗、伦理道德和宗教观念等文化成分;这种婚姻制在西藏的存在有广泛而深厚的基础,与藏族的历史形态、经济结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青藏高原这样如此特殊的地区,恶劣的生存环境、几千年延绵不断的文化传统和根深蒂固的宗教观念及势力 的作用使得藏民在很长一段历史中极为推崇这种有利于家族社会经济利益的婚姻模式。虽然一妻多夫制在西藏曾经长期客观合理地存在着,也一度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其中女性在一妻多夫制婚姻当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家庭社会作用和家庭中的地位等问题。

  西藏一妻多夫婚姻的历史与现状

  恩格斯言[1]:“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它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最初的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范围也扩大了。人类社会婚姻家庭的发展是从群婚制到对偶制然再到专偶制度,一直到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作为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存在于人类整个历史过程中。其发展变化、性质和特点,主要由生产关系决定。因此只要婚姻制度对生产关系没有明显的阻碍,经济基础虽然有变动,原来的婚姻形态或制度仍然有可能保留下来,或与后来的婚姻形态并行不悖。

  在人类家庭变迁史当中,一妻多夫制婚姻因为其独具之特性而成为最具争议的婚姻形态之一。这种全球范围内独特而罕见的婚姻形态却普遍存在于西藏,并与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等婚姻形态构成了多样化的藏族婚姻模式。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不是简单的两性结合,而是被赋予了藏族独特的传统习俗、伦理道德和宗教观念等文化成分;这种婚姻制在西藏的存在有广泛而深厚的基础,与藏族的历史形态、经济结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青藏高原这样如此特殊的地区,恶劣的生存环境、几千年延绵不断的文化传统和根深蒂固的宗教观念及势力 的作用使得藏民在很长一段历史中极为推崇这种有利于家族社会经济利益的婚姻模式。虽然一妻多夫制在西藏曾经长期客观合理地存在着,也一度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其中女性在一妻多夫制婚姻当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家庭社会作用和家庭中的地位等问题。

  (一)西藏一妻多夫婚姻概念

  一妻多夫是一种罕见的婚姻形式。全世界仅有在斯里兰卡的中部山区和某些阿拉伯国家和非洲国家实行,在西藏地区这种婚姻形态占据的比重却很大。一妻多夫在藏族社会中存在的现象仅次于一妻一夫的这种婚姻形式,依据丈夫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兄弟共妻(Fraternal polyandry)和非兄弟共妻(Non-fraternal polyandry),即“纳亚尔式”。

  (二)西藏一妻多夫婚姻的历史

  吐蕃王朝创建于公元7世纪中叶,是西藏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奴隶制王朝,而正式的立法也始于此。这个时期出现了西藏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成文法一一《吐蕃六法》,[2]表现了维护统治阶层利益的特征。立法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反映了统治者以佛教的戒律为准绳的崇佛指导思想,肯定和强化了阶级压迫和剥削。这个时期的立法基本是对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以及一般行为规则的记录。虽然并没有对婚姻家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史料记载,吐蕃时期家庭形式以一夫一妻为主,同时存在少量的一夫多妻,而一妻多夫在当时是不存在的,因此也就无所谓对一妻多夫婚姻的规制。总之,吐蕃王朝时期的立法虽然较为简单和粗糙,但是作为西藏第一步法律的开创,它毋庸置疑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这部法律中的一些重要法律内容也在以后的法律中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对此后的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公元13世纪中叶,西藏地区归属元朝,作为一个行省正式纳入元朝版图并接受中央政权的直接统治,元朝作为中央政府对西藏实行统一的政令,把中央的立法权和司法管辖权延伸到了西藏。同时元朝时期的中央政府也充分考虑了 西藏的特殊地理位置、独特的民族习俗等因素,在保证司法管辖权以及保证西藏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西藏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给予了一系列宽泛的特殊政策。明朝政府对藏区的统治仍然按照“从俗从宜”的原则,并不要求统一执行《大明律》,藏族习惯法得以进一步延续和发展。公元 1618 年噶玛丹迥旺布统治西藏期间制定的《十六法》[3],它因有十六条律文而得名,规范了十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有关夫妻离异的方式以及判处原则该条规定1:“夫妻欢乐而离异或由中间人调解而离异等,无论彼等高兴还是痛苦离异,皆按最初结合之誓约,查清夫妻离异之主要原因,认真判处,务须公正”。

  在这个条文中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思想,强调应该在“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判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当时的西藏,立法者已经认识到了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精髓并在律文中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的统治者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权威与公正的迫切要求。同时也必须看到当时的法律被深深的打上了阶级等级的烙印,法律首先是用来维护农奴主阶级利益的工具。为确认统治阶级的地位而设立、而服务,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上流社会的意志。对上宽、对下严,其实质类似于汉族历史上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律思想。

  将人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和等级并依此确定刑罚或罚金,对男性和女性也采取了一定的区别对待。在现存的一妻多夫婚姻关系中也能发现很多《十六法》的历史痕迹。例如《十六法》“亲属离异律”中规定的夫妻离异的方法,即首先由亲友或中间人进行调解;夫妻离异后,妻子婚前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等程序在今天西藏很多地区的一妻多夫婚姻中仍然得以延用,充分表明了传统习惯法对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的深刻影响,形成了对现行法律的一个重大挑战。相信对它的了解对我们解决今天的一妻多夫婚姻也是不无裨益的。

  (三)西藏一妻多夫婚姻的现状

  现在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主要分布在昌都和日喀则两地,也就是所谓的“后藏”地区,而且以牧区为主。但是这并不表示在西藏的其他地区就绝对不存在一妻多夫婚姻形态,只是相对数量会少很多。

  现阶段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仍然是西藏的主流婚姻形态,占绝大多数比例。一夫多妻婚姻已经基本消亡。一妻多夫婚姻仍然以不可忽视的数量存在且呈现出分布不平衡的特点。虽然大多数地区一夫一妻家庭的数量超过了一妻多夫家庭,但是也不排除少数地区一妻多夫家庭的数量持平甚至超过一夫一妻家庭。在一妻多夫婚姻中以一妻二夫的兄弟共妻为最普遍形态。同时一妻多夫家庭在西藏的分布除了具有城乡差别之外,还因经济发展程度、教育普及的程度、交通状况等差别而不同。在城市中,一妻多夫婚姻已经成为一种历史遗留,只有老一辈人还部分保留,年轻人则基本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而在乡村里一妻多夫较之城市数量明显增多,甚至在年轻人中也大量存在。此外,在经济发展迟缓、交通不便、受教育程度较浅的地区,一妻多夫家庭仍然得到普遍的认同,甚至在近几年还会不时有新的一妻多夫婚姻形成;而在经济发展迅速、交通方便、受教育发达地区,一夫一妻婚姻已经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同,近几年基本没有新的一妻多夫婚姻形成。

  西藏一妻多夫婚姻存在的原因

  关于藏区一妻多夫婚姻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自然环境原因

  西藏地处高海拔地区,昼夜温差较大、土地贫瘠、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少、资源匮乏、交通不便。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中要想生存和发展,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不能流失仅有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力在当时的生存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而一妻多夫制婚姻能集中劳动力,有效防止劳动力的流失增加家庭收入,从而改善家庭生活水平。

  (二)经济原因

  在藏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农牧业为主要生存手段,而男性作为一家的主要劳动力,对整个家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4]。因此为了有效提高劳动生产力,希望通过单一制的婚姻形态来聚集劳动力,有效防止因为分家而引起的劳动力的失散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一妻多夫家庭建立的主要原因在大部分藏民看来是因为希望通过这种婚姻来使家庭的生产力能够得到提高,在藏区大部分家庭主要是以农牧业为生存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大部分家庭都是以家为一个单位来进行劳作的。一个家庭的劳动力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而言男性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妻多夫家庭的模式可以使家庭的劳动力集中起来,能够有效的防止分家所带来的家产分割劳动力分散等不利的后果。

  (三)社会原因

  在藏族社会中,家族是主要的社会参与者,亦扮演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角色。家族的社会地位关系到整个家族的兴衰荣辱,因此,为了能够继续维持家族的社会地位通过此婚姻形态来促进家族的生产力,能够起到防止被别的家族势力给挤压下去或者在旧西藏失去绝对的权力。(此社会原因是主要针对非农奴家庭的阐述。)

  ·(四)传统及宗教观念原因

  1、在藏族传统社会中家族观念有着巨大影响,在农牧民地区还广泛存在着父母承办婚姻的情况,大部分情况下夫妻两互相都没了解甚至连面都没见过,就要顺从父母安排结婚。而大部分藏民也认为兄弟共娶妻是一种最完美的婚姻形态,认为这能间接给家庭带来一定的财富和运气,这种婚姻形态也是父辈们所推崇的婚姻。

  2、藏传佛教推崇人们宽容、克制欲望和嫉妒、互相包容的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藏民,兄弟两不会因为情感嫉妒或性方面需求而去争执,因此藏传佛教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弥补了一妻多夫所带来的漏洞,也是能够维持一妻多夫制度的重要因素,对一妻多夫在藏区的存在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西藏一妻多夫婚姻的女性权益缺失

  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态中女性承担着重要的家庭作用。在如今的藏区选择这种婚姻的主要原因来自长辈的影响,所谓的父母之命。藏区很多个女性其实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婚姻制度,而这种形式并没有因为法律和社会发展而消失,仍然存在于西藏的各个地区。后藏地区中的昌都和日喀则是一妻多夫婚姻的主要集中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法律的规定还有年轻人观念的改变导致藏区将急剧减少建立新的一妻多夫家庭,但是也有很多年轻女性不愿听从父母的选择而选择自己建立家庭,在城区几乎不可能再出现这种婚姻形态,无论是长辈还是年轻的女性都不会再去选择这种婚姻。而在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下的女性情感会受到极大地约束,她们必须遵从传统观念和父母之命平等对待着多名男子,不能随心所欲地表达着自己的情感问题。这种“一妻多夫”制度下,女性地位缺失表现明显。

  (一)女性自由选择受到干涉

  女性自由选择受到干扰在这里笔者想通过自身亲戚真实例子来表述,笔者表姨的家庭就是一个典型的一妻多夫家庭,表姨的两个丈夫中,弟弟年龄比姨妈小十岁因此他执意要选择另外一个自己钟意的女子结婚,而姨妈一直也不中意这样的婚姻模式,很早就想提出来但是想到其结果就是不得不放弃自身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就不得不忍气吞声。而那个弟弟净身出户却与别的女子另外建立一个家庭,尽管同样是无法分到任何家产的代价。即退出婚姻要以放弃自己的那份财产为代价。而妻子却并不能主动提出离婚,能够清楚地看出男方可以拥有一定的自由解除此婚姻形态,只要能够承受无法拥有财产权和子女抚养义务的后果,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选择的。因此女性的自由选择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干涉,一妻多夫婚姻有着自己的一套离婚习惯与现行婚姻法几乎完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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