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我国2000年01月01日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进而有效降低工程成本。多年的工程招投标实践证明,招标人通过招标节约建设投资在10%至15%,工期缩短约10%左右。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招投标制度在发挥其优势作用的同时,招投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的突出,特别是在亟待发展的贵州省。可以说,在招标投标领域的监督缺失、监督不力、形式监督严重制约着招标制度的深入发展。如何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工程招投标行为,值得我们去深思。论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
作者通过案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析,进而提出监督机制的优化建议,防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得贵州省工程招投标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并向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希望对以后贵州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的制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二、研究现状
对工程招投标监督活动研究的专家学者很多,特别是这几年越来越多的各种豆腐渣工程被公众媒体曝光而公之于众,国家对工程招投标监督活动更加的重视,同时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工程招投标监督活动,很多人开始从不同角度对工程招投标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
大连海事大学的王爽2011年在《招投标监督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招投标活动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及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对招投标活动监督进行实证分析。但作者所进行的实证分析往往一两句话带过,并未指出实证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解决对称;陈正2014年在《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行为分析与监督机制完善》一文中,从工程违规行为为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相关原理以及委托代理理论对违规现象进行分析后提出监督管理的相关策略。作者并没有针对具体的环节进行更详细的研究,缺乏一定的说服力。朱耀东,李珊珊2015年在《招投标监督问题管理研究》文章上提出,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当贯穿招投标工作过程,并写出主要的监督工作,分别有:发标监督、投标监督、评标监督、定标监督、合同签订监督和监督材料归档,但文章中既缺少实证分析,又未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
苏州大学罗臻2016年在《现阶段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策研究—以苏州为例》一文中提出了完善招投标监管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订配套制度办法,加强行政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强化招投标业主负责制,深化招投标关键环节事中监督及标后评估,管理加快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招投标机制和平台的六点对策。作者的研究比较全面,值得借鉴,但江苏省与贵州省因省情不同,在工程招投标监督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差异。
北京交通大学亢良兆2016年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体系研究》一文中提出导致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源源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作者对政府投资项目分析的很透彻,但把导致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源归咎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监管体系不完善过于片面。
本文是在借鉴各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习经验,以贵州省工程招投标中发生的典型监督案例做实证分析,从全过程的工程招标项目到招标项目的各个细节,从监督管理部门到工程招投标各利益参与方等多视角对贵州省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提出自己的优化建议。
三、工程招投标监督的相关概念
(一)招标
招标是一种竞争性买卖的贸易方式,一般是指买方,既招标人在法定媒介发出公告要约,表明自己需要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等,邀请卖方既投标人参加,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进行竞争,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小组从中选择出经济又合理的投标人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二)行政监督部门
这里所说的行政监督部门是指:一是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同体监督
简单的说,同体监督就是自己监督自己。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监管部门既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其进行监督,甚至有些监管部门既是项目实施人,又是项目的监督人,在这种监督模式下很容易导致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贵州省工程招投标监督案例
这一章主要是结合作者的实习工作,以贵州省工程招标常见的项目及招标方式为例进行分析,既分别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不同的招标方式分析监督实况。
一、贵州省工程招标案例A
(一)项目综合说明
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法定监督机构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A项目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截止开标截止时间,无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故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流标,而相关系统上显示有三家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中有两家单位为子母公司的关系。后来该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又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截止开标前三十分钟分钟,系统上显示有四家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中就有在第一次招标中已经购买招标文件并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那家子母公司关系中的母公司,其余三家均是第一次报名。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经济、技术专家共五位组成,专家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开标前,因招标人想让A4中标,暗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好符合报名条件的专家,在开标前一天晚上便与专家谈妥相关事宜,约定单位中标后给予一定数额的好处费。
(二)开标程序
截止开标时间前,共收到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随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组织开标。但主持人并未完全按照公布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文件上关于开标程序的要求进行开标、唱标。也未有任何单位提出质疑,特别是作为监督单位的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进入评标程序后。在转入评标程序前的这段时间里,全部开标资料完全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管及运输,期间并没有任何单位对其进行监督。若被有心人利用这段监督漏洞,极易产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标
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001]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工程项目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后审,最终四家投标单位均通过。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
施工组织设计合计20分。评分结果使用表A-1记录,得分记录为A。
表A-1
A1 |
A2 |
A3 |
A4 |
12.60 |
12.26 |
11.34 |
13.53 |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B)
项目管理机构合计10分。评分结果使用表A-2记录,得分记录为B。
表A-2
A1 |
A2 |
A3 |
A4 |
6 |
6 |
6 |
10 |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C)
投标总价得分(65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有效投标总价≤L(招标控制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65-P×K×100;Ⅰ——投标总价得分(C≥0);P——偏差率;K–扣分系数:Bn大于J时,K取 0.15;Bn小于J时,K取0.1。注: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3617668.62元,或低于投标成本价的为废标。根据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评分,评分结果使用表A-3记录,得分记录为C。
表A-3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单位名称 |
|||
A1 |
A2 |
A3 |
A4 |
||
1 |
投标总价(元) |
3615808.99 |
3617609.99 |
3599808.44 |
3608799.06 |
2 |
评标基准价 |
3612304.03 |
|||
3 |
偏差率 |
0.0010 |
0.0015 |
0.0035 |
0.0010 |
4 |
投标总价得分(65) |
64.99 |
64.98 |
64.97 |
64.99 |
4.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
企业业绩5分。评分结果及标准如表A-4,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D。
表A-4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扣分 |
|||
A1 |
A2 |
A3 |
A4 |
||||
1 |
企业业绩 |
近三年企业类似业绩,提供一个得4分,再增加一个的得1分,最多得5分。 |
5分 |
0 |
0 |
0 |
5 |
合计 |
5分 |
0 |
0 |
0 |
5 |
从表A-4的结果发现,只有A4提供了两个类似的业绩,其余三家投标人并未提供任何业绩。表面上看似没有任何问题,但从四家投标单位隶属贵州省,企业规模级别一样,投标报价也比较接近等因素分析,里面必定存在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有围标、串标、陪标的嫌疑。
5.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E)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的内容5分,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1分。扣分结果使用表A-5记录,扣分因素记录为E。
表A-5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扣分 |
|||
A1 |
A2 |
A3 |
A4 |
|||
1 |
细微偏差扣分 |
5 |
0 |
0 |
0 |
0 |
合计 |
5分 |
0 |
0 |
0 |
0 |
6.综合评分汇总
表A-6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A1 |
A2 |
A3 |
A4 |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A |
12.60 |
12.26 |
11.34 |
14.08 |
2 |
项目管理机构 |
B |
6.00 |
6.00 |
6.00 |
10.00 |
3 |
投标报价 |
C |
64.99 |
64.98 |
64.97 |
64.99 |
4 |
其他因素 |
D |
0.00 |
0.00 |
0.00 |
5.00 |
5 |
扣分因素 |
E |
0.00 |
0.00 |
0.00 |
0.00 |
评审得分合计 |
A+B+C+D-E |
83.59 |
83.24 |
82.31 |
94.07 |
|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
2 |
3 |
4 |
1 |
从综合评分汇总表上得知,各投标人的得分差距主要是在项目管理机构和其他因素这两项,而从这两项得分中不难看出,存在规律性差异,即A1、A2、A3的得分是一样的,并且与A4存在一定的分差。
最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和定标原则,并按照规定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单位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A4 ;第二中标候选人:A1;第三中标候选人:A2。
随后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中标公告等相关手续,评标结果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发布了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3日,公示时间结束后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随后,中标通知书经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备案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单位发出。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5日,根据招标文件订立了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二、贵州省工程招标案例B
(一)项目综合说明
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为1849507元。采购主要内容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所示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文件获取方式为现场购买,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10 时00分至2016年10月14日16时30分,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为招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一位,有关技术、经济专家两位。其中,两位专家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
采购公告中给出的采购主要内容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所示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不报名、不购买文件就不可能了解到具体的采购内容。招标文件的购买方式为现场购买,这容易使得各投标人在购买文件现场相遇,这容易使得还未开标,投标人之间已知道项目的竞争状况,极易使得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定标程序
截止开标时间,应为监督人的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并未到开标现场实施其监督职能,开标活动依然照常进行。截止开标时间共收到G1、G2、G3三家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结束后转入谈判室,由谈判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期间,两位随机抽取的专家就G3的某一项内容存有异议,便立即咨询了招标人代表的意见,最后招标人代表发表了言论,结果三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均通过,然后由谈判小组成员分别与单一参与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接着谈判小组分别与三家有效谈判供应商的商务条款、技术服务、报价等逐一与供应商的谈判情况如下表A-1-2:
表A-1-2
序号 |
投标人 |
首次报价(元) |
最终报价(元) |
1 |
G1 |
1849428 |
1849420 |
2 |
G2 |
1849480 |
1849480 |
3 |
G3 |
1849365 |
1849280 |
从表A-1-2得知,一是除了G1、G2、G3这3家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异常接近,B项目的采购预算1849507元与报价最低的G3也是异常的接近;二是各投标人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基本没有变化,其中G2首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未有任何变动。
最后,谈判小组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及谈判情况一致商议决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G3。次日,谈判纪要及相关开标资料经监督人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签字后,成交公告于2016年10月24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示结束后各投标人均无异议。谈判纪要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的投标人签发《成交通知书》。
(三)投诉处罚决定
2016年10月31日,某利害关系人认为G3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因而向某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书记留言箱投诉。随后由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受理投诉。2017年3月10日,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相关内容如下:某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书记留言箱对你公司参加的“B工程”项目采购资质提出质疑,后经某县城乡和建设局审查,你公司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据此,你公司对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属于提供虚假资质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玖仟贰佰肆拾陆元肆角(采购金额1849280元×5‰=9246.4元);2、从2017年3月10日起一年内禁止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通报;3、取消成交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某利害关系人认为G3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因而某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书记留言箱投诉,监督单位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决定受理投诉后将近的长达五个半月的时间才作出书面决定。这长达五个半月的处理时间,既浪费了招标人的时间,又影响了项目的开展。并且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在书面决定中提到“你公司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而事实是,G3并不具有任何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招标人依法对该项目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