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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3-02-24 20:56:44

  第1章 引言

  1.1研究背景

  随着万罗经济的蓬勃向上,网络金融、网上购物消费、网络银行等网络金融业的发展入雨后春竹。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传统的银行业务正面临互联网银行业的挑战,经过网络革命磨砺的外资银行,在顺利进入中国市场后,已经开始在电子化、网络化方面及锋而试[]。而这与全球网络市场最大的中国来说,外资银行看中了这块巨大的市场蛋糕,他们纷纷进军中国,想要在中国建造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帝国”。中国网络金融虽然拥有全球最大的市场,却面最困难的挑战。

  网络金融是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金融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将对中国现在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剧烈的冲击,不同金融机构区别分工将日益淡化,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被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困扰。由电子商务为导火线的全球商务革命和经营革命,预兆着中国正在经历从传统经济向网络经济转移的重要时期。随着网上银行、网络证券等新生的网络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速度必然会逐渐加快。

  国内研究概况

  国务院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安全保障机制的创新发展,规范当前行业的诸多风险,促进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系还不健全, 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所以,为改革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近状, 为广大消费者供给福利,国内的不少专家学者也就实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做了大量的研究。例如 :张严方的《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将互联网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加以研究,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科学的法理基础。谢平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中国互联网跟传统银行业的竞争是商业模式的竞争,他认为中国模式的金融创新例如支付宝有可能改写西方法源的创新历史。于颖的《第三方支付之定性—试论托付法律关系》 、秦成德的《网络金融》

  等都对互联网金融做出一定贡献[]。

  互联网金融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显然这就导致了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几近于无。本文主要是根查阅相关的论文著作及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研究调研。就论文著作而言,经过作者仔细的查阅,本文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可能会有较多的研究。本文主要是从金融消费者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提出建议等角度来分析研究。就互联网金融而言,经济学界自然在这方面建树颇多,而对于新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宝、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就很少去研究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领域,相关的研究就更少了。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领域,因此并没有专门规定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就更需要现有的规定为基础来进行研究了。

  1.2 研究意义

  互联网因为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销售产品的快捷便道。产品的网络销售

  改变了传统的金融销售模式,给传统的金融供销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中,其重要的代表有美国的 Bankrate、东方财富网、阿里巴巴的余额宝、百度金融以及新出现的各种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从2013 年开始,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销量节节高升,全年发生在互联网金融支付机构累计支付业务167.46 亿笔,金额总计达9.67 亿元;“人人贷”统计的94家P2P 平台的总成交量达 553.46 亿元,成交笔数64.76 万笔。同时,以阿里巴巴为代表 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无论是销售规模还是用户数量都急剧扩张,截止到2014年12月,阿里巴巴支付宝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而用户数量突破8个亿,服务创新和产品更新持续加快[]。支付宝依附于阿里巴巴的平台,用户将支付宝中的金额转入余额宝中即可享受较高的利息,该项产品年化收益率在 8%以上,规模已经超过了 2000 亿元[]。庞大的资金规模使得阿里巴巴对互联网金融以及实体经济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这些数据显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我国所占有的分量较重,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它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重。因而,不管是从哪方面来讲,我们对于互联金融的研究越多越好。

  对金融消费者来说,互联网上一旦数字密码泄露,还危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这就使信息安全容易产生问题。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数据分享和数据挖掘是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随着社交网络、新媒体、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的发展个人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被广泛搜集, 攻击者可以利用泄露的客户敏感数据信息进行金融欺诈,对金融业务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更应该为此做出相应的研究措施。

  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被诸多问题困扰,本文希望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问题以及现有资料的研究来探索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从而提出与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现有的金融法律规定有一定衔接的建议,使得其具体可行。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发展初期相对宽松的管理体制使得业务规模和网络金融产品得到不断的更新,也引来大批消费者投资消费,然而也正是由于管理体制的放松导致了我们消费者不得不面临诸多问题的困扰[]。那么,消费者都面临着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本章将对此做出一些讨论。

  2.1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人们想要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就要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而在注册时客户要填写姓名手机号码邮箱等信息,甚至可能还要填写银行卡卡号有效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与此同时所发生的金融交易,都会被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数据的形式保存到数据库中。这些信息在金融消费市场上可以获得大量而实在的经济效益,他们会卖给其他企业供其进行数据分析来判断消费者的行为特征,有些道德败坏的人甚至会卖给不法分子,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但也因此消费者的信息存在巨大的市场消费。如果缺乏必要监管和合理约束,那么必然有足够的动力去出售消费者信息来谋取私利。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互联网消费者有将近三成的客户遭到泄露,遭到泄露的信息其中有21.3%是出于公司员工内部的泄露,还有近42.5%的信息是由于遭受黑客攻击而泄露的。图例如下:

  图表 1客户信息泄露情况

  2014年5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出现了严重的信息安全危机,通过在网络上搜索就能获取大量用户的账户信息。2014年10月,由网上银行演化而来的木马病毒隐藏在插件之中,经由用户的下载,对用户获利的账号进行劫持,用户的充值和网上支付的金额被无形取走,整个过程用户们毫不知情,这个病毒导致了近70万用户的软件被感染,其中许多用户的钱财被洗劫一空。2015年9月某网友偶然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莫名绑定5个账户而且无法删除。此后,又有网友陆续发下自己的账户被绑定非本人账户,而后有人咨询了支付宝客服:支付宝被别人绑定了子账户需要诉讼申请解除,而支付宝不承担责任。对于这次事件的发生,不少人猜测是内部员工泄露,而后查证也证实是其内部员工为谋取私利而泄露客户信息。2015年3月瑞达银行金三十万的客户资料泄露,据悉是其内部人员勾结黑客所为,而其内部人员为中饱私囊甚至为客户提出如何在瑞士银行开户合理逃漏税的建议[]。P2P平台也是客户信息泄露多发的平台,2014年7月,黑客对中财在线进行攻击,导致网站常见瘫痪,大量客户资料遭到外泄。据数据显示,由360安全系统所截获的病毒版本高达1300万左右,其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状态,每年同比增长数高达80%。据数据显示,由于互联网监管制度的宽松等多种因素,客户资料的泄露情况每年都成比例式增长,我们可以从以下数据(以2011年为基)中发现这一现象:

  图表2消费者信息泄露增长趋势

  因此 ,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信息安全问题应该得到重视,避免由于信息安全导致技术风险、软件风险的出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也能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2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高了金融产品的交易速度,但是其交易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由于交易双方并不是面对面交易,因而无法通过传统的方式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而使得消费者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弱势的地位[]。金融产品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归结为三类: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风险反映事务模式的主体(企业和消费者)产生的外部约束,所以我称之为外部因素的交易风险,风险和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买方的信用风险,卖方交易风险,信用风险和否认缺乏信任主要是发生在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交易信任的角色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传统的交易活动,更加难以判断双方的真理的人。据调查统计,48.4%的网民认为网上交易的主要问题是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保证。因为这种风险经常展示和交易主体的行为选择和相关特征的精神、道德,本文根据交易主体内在因素的风险。

  1.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风险的内在因素。

  基本的观点是,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市场信息在一个完全透明的,和真正的网上交易市场,交易场所的网络,网络的交易方法和无纸化交易信息,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大多数事务,事务信息很难把握或得到,在交易之前不完整信息,交易价值损失和道德风险正在网上金融交易存在很多风险。

  经济博弈论指出,大宗商品交易,只有在商品信息完整性和交易对手和值得信赖的行为将使双方的博弈过程重复,增加了买家和卖家的竞争在同一时间选择和忠实的合作伙伴将取代旧的纸,以压缩纸游戏空间[[]]。不确定信息中存在的网络金融交易和信用风险不仅使交易对手违约不再次购买货物或者现金交易,导致付款没有得到消费市场的商品或不利的价格变化的价值损失,同时会影响网上交易的信任和激励水平。

  市场交易的良性循环,使双方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贸易双方的信用和欺诈影响贸易主体选择和重复的重要因素。

  2.风险的外部因素对交易行为的影响

  (1)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影响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关键因素的需求价格弹性是指消费者对价格变化引起的需求变化。网络金融条件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或服务,消费者相对容易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质量的产品更多的信息,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或方便,会导致价格弹性的需求增加,同时由于网上购物的便利,网络效应的规模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冲动购物,卖家的产品,如灵活的定价将会改变需求的价格弹性下降,相比之下,传统的购买行为,消费者价格敏感性不确定的特点,网络消费者行为特征更容易改变或不确定。

  (2)贸易信贷系统。传统的交易活动,参与交易的风险可以通过社会机制、法律机制和技术。例如,通过法律机制的建立,可以惩罚人违反合同,给诚实的补偿。通过互动的社会规则和法律,并建立一个稳定的商业环境,贸易条件下最低的风险。

  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跨国界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网络身份验证的安全技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建立限制信贷风险的外部机制。贸易信贷过程中遵守默认行为成为双方交易决策的随机行为。

  此外,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增加贸易成本的金融企业提取用户信息,互联网使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延迟较长,可能会导致恶意欺诈等风险问题。借款人可以在网络平台贷款违约,所以会导致多个网络平台利益受到侵犯。和借款人违约成本极低,不能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也会加重违约。从长远来看,金融行业,互联网将进入一个恶性循环,难以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

  2.3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意识淡薄,且维权成本较高

  诸多消费者发现自己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后,持着一笑而过的心态,根本意识不到需通过法律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诸多消费者遭遇侵权事件后,自认倒霉、吃哑巴亏,或出于涉案金额和维权成本之间的权衡而放弃维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上述因素,看似仅影响受害者个人,但其影响却在整个社会,因为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惩戒时,侵权者不但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而且还觉得侵权行为有利可图,这必然在刺激其进一步实施侵权行为动机的同时,“激励”更多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必将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被侵害,或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

图例为兰州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上诉结案情况

  图为兰州近几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胜败诉图例

  由上图兰州互联网消费者上诉案件结案情况和胜诉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即使有维权意识,也会应无法结案或败诉而终结。这就导致了消费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在维护权益上,而且往往因证据不足而造成案件无法结案,因而增加了维权成本。一项针对消费者维权意识最新调查显示,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何种方式维权”问题上,有63.45%的受调者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

  在一项“您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调查中,累计两千多人参加,其中,358人选择“不熟悉相关的维权法律法规”,占21.43%;有108人选择“不知道维权方式”,占6.43%;有1583票投给“维权成本太高”,比例占到受调查人员72.4%。

  调查显示,成本已经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因素。

  第3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建议

  根据上述的论述,因为现行的法律无法完全满足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需

  要,因此还需要在制度上作出特殊的安排。本文根据前述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

  建议的提出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通过具

  体的制度来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保护还应该从互联网金融企

  业入手,通过设立一定的制度来提高企业的门槛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可行的途

  径是移植现行有效的对金融企业的制度要求来提高企业的门槛。

  具体的建议如下:

  (一)、明确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的明确是保护消费者所首要解决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其两面

  性,从互联网技术角度看,企业属于科技型的网络企业,而从其所提供的各种服

  务上看,企业也承担了一些金融机构的职能,因此也存在着一定的金融性[]。

  正因为其复杂的性质,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产生一定的困难。在监管职能不明确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有可能认为相关企业是网络运营商,并非是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认为监管职能应该由负责网络方面的工信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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