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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行政执法方式的路径选择
发布日期:2024-11-25 15:13:37

  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常态的推行,以刚性为主的传统执法方式逐渐暴露出“冷、横、硬”的弊端,“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信力以及社会和谐程度大大减损,同时也充分显示了单纯依靠刚性的执法方式不能有效协调生硬的执法方式与善意的执法目的之间的关系。强制性、惩罚性、禁止性的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实际导致的往往是行政效率的低下和行政目标实现的弱化,单一的“命令——服从”的执法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公共管理的需要。在社会大转型时期,行政执法更应该以一种柔和、理性的方式来进行,树立法治化、人性化、协商化的和谐执法理念,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促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的双重意志在执法程序中得到沟通和协调,强调在刚性执法过程中同时兼顾服务、指导、激励效能的发挥,探索以“理性、合意、规范”为核心的刚柔并济的新型行政执法路径,重塑政府公信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

  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的“刚柔失衡”

  在当前我国践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以“命令-强制”为主要模式的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弊端逐渐暴露,其愈来愈难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实现从野蛮执法到文明执法,从惩罚式到说理式的执法方式的转变,需要重新审视并更新传统的行政执法理念,进而树立全新的和谐执法理念。

  (一)我国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的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呈现出扁平状的结构模式,以“命令——服从”为主要模式,依赖政府的行政强制力处理,漠视行政相对人的意志,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缺乏必要且规范的沟通渠道。行政执法单位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地位的天然不平等性导致行政机关拥有权力至上甚至“大权在握”的优越感,以钓鱼执法、越权执法、暴力执法等为代表的消极执法事件频发,充分暴露出了刚性对抗理念指导下的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的弊端。

  1、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缺乏良性互动关系

  在传统行政执法方式之下,强大公权力在手的行政主体不愿俯下身子同行政相对人“平等”谈话,倾听当事人的意见,更难以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合意。传统行政执法方式中存在诸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具备柔性色彩的行政执法方式,但却因为带有强烈的公权力色彩而失去原有的协商意味,沦为刚性执法方式的“幌子”。传统行政执法方式中“刚”与“柔”严重失衡,行政相对人难以同行政主体良性互动。在缺乏良性沟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面临的社会风险会持续加大,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信访部门压力增加,甚至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实现的情况下,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会将行政机关推到风口浪尖,不仅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下降,社会安定也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与挑战。

  2、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强制色彩过重

  我国行政部门长期受到“权本位”理念的深刻影响,作为拥有强大公权力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习惯性地依靠强制力以实现执法目的,行政主体长期处于主导支配地位,过分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自由,一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单向强制支配,无视甚至抹煞行政相对人的能动性。[1]在有些行政机关还存在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和资质不够的问题,不具备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所必须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这些执法人员习惯以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自居,缺乏群众意识,对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是极大损害更甚者伤及人权。长此以往,“官逼民反”的悲剧亦有可能上演,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秩序的失范和崩溃。

  3、传统行政执法方式成本与效能比重失衡

  在长期行政执法实践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一事一立法,一法一设权,一权一建队”的行政执法体制,呈现出分散化执法趋势,缺乏协调、沟通的合理机制。由于行政职权划分混乱,致使权责不明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行政成本加大、行政效率低下,执法真空地带频现等弊端逐渐暴露出来,行政公信力削弱。

  传统行政执法方式注重权力的运用与控制,在权力理念的引导下,以刚性为主的行政执法方式偏重权力,倚重强制,从而越来越表现出其与现代民主行政、公共行政以及人权保障的不相适应性。[2]传统刚性执法方式的执法不公、违法侵权等诸多弊端已暴露眼前,行政执法体制的良性运行,要求行政执法方式顺势更新。

  (二)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的转型

  1、成熟的社会背景呼唤行政执法方式的转型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不断向前行进的过程中,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也呈现出频发和加剧的态势,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转型势在必行,行政执法方式作为行政体制中关系行政执法水平高低的关键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以刚性为主的传统行政执法方式惯以高压、强制的手段来达到行政目的,缺乏以信任和理解为基础的良性互动关系,易激化冲突矛盾,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这些现实情况都呼唤一种刚柔并济的新型行政执法方式,以沟通替代强制,以合意替代压制,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

  2、和谐执法理念引领行政执法方式转型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常态的推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并更新传统的行政执法理念,树立全新的行政执法理念——和谐执法理念,在强调规则、秩序的基础上,赋予行政执法新的内涵。它要求在公平公正执法的基础上,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能动性,并考虑其合法诉求,建立一种和谐有效的行政执法模式。

  和谐执法理念作为新时代的执法理念,具体包括法治化执法理念、协商化执法理念和人性化执法理念。法治化执法理念是和谐执法理念的基础,也是行政执法方式转型的根本所在。法治化执法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履行相关职能时,尊重、遵守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杜绝特权,杜绝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甚至以权废法。[3]人性化执法理念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为指导,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秉承教育与处罚、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人文关怀,激发守法自觉性,真正实现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相统一。协商化执法理念,指转变以命令或强制执行的传统方式,采用说服、教育、建议等方法,获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与配合,以此达到行政目的的一种执法理念。

  和谐执法理念孕育和引领着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以寻求合意、寻求沟通为主题、更具柔性色彩的新型执法方式应运而生,其中刚性与柔性并非替代或者对抗的关系,而是在刚柔并济之下构建一条适应国情民意、合法合理的行政执法方式的革新路径。

  新型行政执法方式的内涵剖析

  伴随着传统执法方式的强权化弊端的频现,和谐执法理念登上行政执法舞台,在和谐执法理念的指导下,新的执法方式逐渐受到理论界与执法界的关注和认识。

  (一)新型执法方式的理论内涵

  行政执法柔性化符合现代法治行政的基本理念和要求,能够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4]而新型执法方式就是架构于当今时代发展所需要的先进理念应运而生的,与传统的执法方式相比,“和谐执法”是其在理论与实践中贯彻执行的核心理念。简言之,它是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共同营造和谐的监管、服务关系,双方在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之下,通过运用较为柔性的执法方式,实现良好的执法目的。和谐执法并不是一味的妥协与退让,它依旧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其权威性也并没有发生相应的改变。新型执法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要求执法机关与组织在维护法定秩序的过程中,逐渐转变传统以“罚”为主的观念,向以“教”与“罚”二者相融合的新型理念转变。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注重人性关怀,在执法机关与执法相对人之间创造一种双向、互动的和谐关系。同时,新型执法方式通过教育以及人性化的执法操作,引导行政相对人在“知法”的基础上自觉地“守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执法效果。

  (二)新型行政执法方式的共性探索

  在倡导和谐执法的大背景下,柔性执法方式不具有强制命令性质的非权力作用性的行政执法方式,其提出和进一步落实成为必要。它强调在刚性执法中同时注重服务、指导、激励、效果,构建刚柔手段相济、注重社会效果、有助社会和谐的行政执法机制。与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相比较,新型执法方式就有如下几个特点:

  1、非强制性。新型执法方式强调弱化传统执法方式“刚硬性”,突出强调刚柔并济的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权力弱化的行政行为,并不以行政权的强制力作为执法依据和保障,通常采取说服、诱导、协商等方式引导相对人积极主动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以说,强制性是区别传统行政行为与新型行政行为的关键要素。

  2、合意性。传统刚性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单方的、强制的和不可协商的新型行政执法行为注重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共同意思,强调在公平正当的基础上,双方开展互通交流,并最终达成完成某一行政目标的共识,双方形成一种良好的、理性的互动关系。

  3、灵活性。新型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民主化趋势的体现,是民主参与原则在行政执法制度构建上的适用。新型执法方式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上开展对话交流,给予相对人辩解和行政机关陈述决定正当性的机会。新型行政执法方式主要利用调解、承诺、会商、回访等方式的灵活配合来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使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适用不同的新型执法方式以及其组合,“刚柔”并济的执法手段互相配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行政既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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