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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招投标监督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0-12-17 11:30:27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0000101日我国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低工程成本年的工程招投标实践证明招标人通过招标节约建设投资在10%15%,工期缩短约10%左右。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招投标制度在发挥其优势作用的同时,招投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的突出特别是在亟待发展的贵州省。可以说,在招标投标领域的监督缺失、监督不力、形式监督严重制约着招标制度的深入发展。如何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工程招投标行为,值得我们去深思论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

作者通过案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析,进而提出监督机制的优化建议,防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得贵州省工程招投标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并向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希望对以后贵州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的制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二、研究现状

    对工程招投标监督活动研究的专家学者很多,特别是这几年越来越多的各种豆腐渣工程被公众媒体曝光而公之于众,国家对工程招投标监督活动更加的重视,同时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工程招投标监督活动很多专家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对工程招投标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

大连海事大学的王爽2011年在《招投标监督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招投标活动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及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对招投标活动监督进行实证分析但作者所进行的实证分析往往一两句话带过,并未指出实证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解决对称;陈正2014年在《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行为分析与监督机制完善》一文中,从工程违规行为为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相关原理以及委托代理理论对违规现象进行分析后提出监督管理的相关策略。作者并没有针对具体的环节进行更详细的研究,缺乏一定的说服力。朱耀东,李珊珊2015年在《招投标监督问题管理研究》文章上提出,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当贯穿招投标工作过程,并写出主要的监督工作,分别有:发标监督、投标监督、评标监督、定标监督、合同签订监督和监督材料归档但文章中既缺少实证分析,又未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

苏州大学罗臻2016年在《现阶段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策研究以苏州为例》一文中提出了完善招投标监管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订配套制度办法,加强行政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强化招投标业主负责制,深化招投标关键环节事中监督及标后评估,管理加快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招投标机制和平台的六点对策。作者的研究比较全面,值得借鉴,但江苏省与贵州省因省情不同,在工程招投标监督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差异。

北京交通大学亢良兆2016年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体系研究》一文中提出导致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源源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作者对政府投资项目分析的很透彻,但把导致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源归咎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监管体系不完善过于片面。

本文是在借鉴各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习经验,以贵州省工程招投标中发生的典型监督案例做实证分析,全过程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的各个细节,从监督管理部门到工程招投标各利益参与方等多视角对贵州省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提出自己的优化建议。

 

三、工程招投标监督的相关概念

 

   招标

招标是一种竞争性买卖的贸易方式,一般是指买方招标人在法定媒介发出公告要约表明自己需要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等,邀请卖方既投标人参加,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进行竞争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小组从中选择出经济又合理的投标人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二)行政监督部门

    这里所说的行政监督部门是指:一是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同体监督

简单的说,同体监督就是自己监督自己。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监管部门既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其进行监督,甚至有些监管部门既是项目实施人,又是项目的监督人这种监督模式下很容易导致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贵州省工程招投标监督案例

    这一章主要是结合作者的实习工作,以贵州省工程招标常见的项目及招标方式为例进行分析,既分别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不同的招标方式分析监督实况。

 

一、贵州省工程招标案例A

 

   (一)项目综合说明

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监督机构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A项目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截止开标截止时间无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故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流标而相关系统上显示有三家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中有两家单位为子母公司的关系后来该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截止开标前三十分钟分钟,系统上显示有四家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中就有在第一次招标中已经购买招标文件并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那家子母公司关系中的母公司,其余三家均是第一次报名。

评标委员会相关经济、技术专家共五位组成,专家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开标前,因招标人想让A4中标,暗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好符合报名条件的专家,在开标前一天晚上便与专家谈妥相关事宜,约定单位中标后给予一定数额的好处费。

 

    (二)开标程序

截止开标时间前,共收到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随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组织开标但主持人并未完全按照公布在《贵州省标投标网》、《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文件上关于开标程序的要求进行开标、唱标。也未有任何单位提出质疑,特别是作为监督单位的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进入评标程序后。在转入评标程序前的这段时间里,全部开标资料完全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管及运输,期间并没有任何单位对其进行监督。若被有心人利用这段监督漏洞,极易产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标

本工程项目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后审,最终家投标单位均通过。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

施工组织设计合计20分评分结果使用表A-1记录,得分记录为A。

A-1

A1

A2

A3

A4

12.60

12.26

11.34

13.53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B)

项目管理机构合计10分评分结果使用表A-2记录,得分记录为B。

A-2

A1

A2

A3

A4

6 

6

6

10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C)

投标总价得分(65分)评分结果使用表A-3记录,得分记录为C

A-3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单位名称

A1

A2

A3

A4

1

投标总价(元)

3615808.99

3617609.99

3599808.44

3608799.06

2

评标基准价

3612304.03

3

偏差率

0.0010

0.0015

0.0035

0.0010

4

投标总价得分(65)

64.99

64.98

64.97

64.99

4.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

   企业业绩5分评分结果及标准如A-4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D。

A-4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扣分

A1

A2

A3

A4

1

企业业绩

近三年企业类似业绩,提供一个得4分,增加一个的得1分,最多得5分。

5分

0

0

0

5

 

合计

5分

0

0

0

5

从表A-4的结果发现,只有A4提供了两个类似的业绩,其余三家投标人并未提供任何业绩。表面上看似没有任何问题,但从四家投标单位隶属贵州省,企业规模级别一样,投标报价也比较接近等因素分析,里面必定存在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有围标、串标、陪标的嫌疑。

5.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E)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的内容5分,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1分。扣分结果使用表A-5记录,扣分因素记录为E。

A-5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扣分

A1

A2

A3

A4

1

细微偏差扣分

5

0

0

0

0

 

合计

5分

0

0

0

0

6.综合评分汇总

A-6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A1

A2

A3

A4

1

施工组织设计

A

12.60

12.26

11.34

14.08

2

项目管理机构

B

6.00

6.00

6.00

10.00

3

投标报价

C

64.99

64.98

64.97

64.99

4

其他因素

D

0.00

0.00

0.00

5.00

5

扣分因素

E

0.00

0.00

0.00

0.00

评审得分合计

A+B+C+D-E

83.59

83.24

82.31

94.07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2

3

4

1

从综合评分汇总表上得知,各投标人的得分差距主要是在项目管理机构和其他因素这两项,而从这两项得分中不难看出,存在规律性差异,即A1、A2、A3的得分是一样的,并且与A4存在一定的分差。

最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和定标原则,并按照规定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单位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A4 ;第二中标候选人:A1;第三中标候选人:A2。

随后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中标公告等相关手续,评标结果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发布了中标公示,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随后,中标通知书经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备案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单位发出。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5日,根据招标文件订立了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二、贵州省工程招标案例B

 

   (一)项目综合说明

    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1849507元采购主要内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所示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为招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竞争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一位有关技术、经济专家两位其中,两位专家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

采购公告中给出的采购主要内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所示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不报名、不购买文件就不可能了解到具体的采购内容。招标文件的购买方式为现场购买,这容易使得各投标人在购买文件现场相遇,这容易使得还未开标,投标人之间已知道项目的竞争状况,极易使得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定标程序

截止开标时间应为监督人的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并未到开标现场实施其监督职能,开标活动依然照常进行。截止开标时间共收到G1G2G3三家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结束后转入谈判室,由谈判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期间,两位随机抽取的专家就G3的某一项内容存有异议,便立即咨询了招标人代表的意见,最后招标人代表发表了言论,结果三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均通过,然后由谈判小组成员分别与单一参与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接着谈判小组分别与家有效谈判供应商的商务条款、技术服务、报价等逐一与供应商的谈判情况如下表A-1-2:

A-1-2

序号

投标人

首次报价(元)

最终报价(元)

1

G1

1849428

1849420

2

G2

1849480

1849480

3

G3

1849365

1849280

    A-1-2得知,一是除了G1、G2、G3这3家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异常接近,B项目的采购预算1849507元与报价最低的G3也是异常的接近;二是各投标人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基本没有变化,其中G2首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未有任何变动。

最后,谈判小组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及谈判情况一致商议决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G3。次日,谈判纪要及相关开标资料经监督人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签字后,成交公告于2016年1024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截止公示结束后各投标人均无异议。谈判纪要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的投标人签发《成交通知书》。

 

(三)投诉处罚决定

    2016年10月31日,某利害关系人认为G3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因而某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书记留言箱投诉。随后由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受理投诉。2017年3月10日,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相关内容如下:某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书记留言箱对你公司参加的“B工程”项目采购资质提出质疑,后经某县城乡和建设局审查,你公司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据此,你公司对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属于提供虚假资质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玖仟贰佰肆拾陆元肆角(采购金额1849280元×5‰=9246.4元);2、从2017年3月10日起一年内禁止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通报;3、取消成交资格,列入不良记名单。

某利害关系人认为G3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因而某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书记留言箱投诉监督单位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决定受理投诉后将近的长达五个半月的时间才作出书面决定。这长达五个半月的处理时间,既浪费了招标人的时间,又影响了项目的开展。并且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在书面决定中提到“你公司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而事实是,G3并不具有任何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某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招标人依法对该项目重新招标。

 

 

 

 

 

 

 

 

 

 

 

 

 

第三章 贵州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监督问题分析

 

    (一)某些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已有年时间,很多条款都是按照当时的市场条件制定的,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需要,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造成了某些条文现实的操作性不强。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在现实中这一决定会妨碍公平公正原则,如在案例B中随机抽取的两位专家咨询了招标人代表的意见。这表明招标人代表的言论很大程度上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进而影响到评标结果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在实际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该供应商的质疑时,也存在不负责任的问题。有质疑我就答复,至于答复的对不对,供应商满意不满意,还有投诉程序,而对投诉的处理是监管部门的事。归根到底,一方面是代理机构人员专业素质低,对政府采购法规不熟悉;另一方面是代理机构推卸责任地,将矛盾转移。因而,正如案例B中一样,很多利害关系人往往避开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某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书记留言箱投诉

 

   (二)法律责任处罚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于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主要用罚款、禁止采购行为和列入不良记名单来惩罚并且只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禁止年限也比较短。如:在案例B中,对于G3的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从2017年3月10日起一年内禁止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通报。3、取消成交资格,列入不良记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用警告和整改,见下表B-61(贵州省财政厅2016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罚结果的部分公示)。这些相对于违法单位违法后所得的利益,处罚措施和力度均不足,对违法单位来如此之低的处罚力度,完全起不到震慑效果,不足以阻止违法单位为获得非法利益继续铤而走险

B-61

序号

单位名称

违法违规情形

处理处罚结果

1

贵州同辉招标有限公司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存在排他性;评审因素未量化和评审标准未细化;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警告并责令整改

2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存在排他性;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谈判小组组成不合法;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明显的指向性。

警告并责令整改

 

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的监督问题分析

 

    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机构,多年来通过其职能的有效发挥,为我国政府采购、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其位置特殊、职能重要、权力较大,他们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攻关”的重点。尽管绝大多数监管部门能够坚持原则、经得住考验,但毋庸讳言的是,的确有少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表现得差强人意。在贵州省工程招投标监督活动中就有些监督人不作为,责任心不强,对出现问题视而不见,不按法律规定的职责到开标现场监督,无视监督活动。案例A中监督人对主持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唱标以及案例B中监督人未到场监督,项目依然照常进行,开标结束过后第二天才签字就是最好的例子。到最后就会容易导致行政监督部门很难对招标项目实施公正而有效的监督,就会损害招投标活动参与方权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声誉,制约了这一阳光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招标人存在的监督问题分析

 

    (一)招标人勾结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

评标专家作为投标文件的评审者,对招投标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相关部门对其制定了严格详细的法规约束。但部分标人为了让投标关系人获得建设工程的承包权,极力与评标专家联系沟通,通过利益诱惑等不法手段,收买评标专家,操控招投标结果,使自己的投标关系人顺利中标。部分评标专家也受利益诱惑,与这些不法单位狼狈为奸,甘愿论为帮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进行过程中,如案例A,招标人暗示招标代理机构私下联系评标专家,以及案例B中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过程,其发出倾向性意见会影响到其他专家评标的公正性与公平性,进而影响评标的结果。

 

    四、对投标人存在的监督问题分析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陪标串标

达到法定的三家及以上的投标参与人数,某些投标人故意与其他投标人约定陪同投标。陪标首先按约定好的报价,完成自己的投标文件,然后大家照着报价,最后使得约定的中标人中标。投标人通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人员,私下和潜在投标人谈条件或施以好处,使其退出招标等。从案例A中各投标人在某两项的规律性得分差距,案例B中各投标人的异常接近的报价不难看出是存在陪标串标的行为的。

 

    五、对评标人存在的监督问题分析

 

    (一)接受他人贿赂

某些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原则不坚定,被经济利益所驱使,接受他人的贿赂。在接受他人贿赂后,按照“他人”的意思办事,比如在评标的过程中,不正确行驶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对意向投标人的标书进行倾向性的打分, 确保意向投标人的评分最高或者在对其他投标人打分时,利用个人自由裁量权,对其他投标人分值进行压制,使得意向投标人分值与其他投标人拉开,从而使得意向投标人中标

 

   (二)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不到位

评标工作是影响评标结果的一个重要环节,评标专家作为这个环节的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招标结果的公正与否,因此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不容忽视。但在对评标专家的实际监督中,开标之前的监督做的不到位,特别是在项目的评标专家还未确定,该专业的评标专家便已被某些单位控制或者已经与某些单位私下协商好相关事宜。

 

 

六、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监督问题分析

 

    (一)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串通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起着 “一肩担两头” 的特殊作用,其在信息获取、协调各方上存在优势,掌握的信息和资源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行为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但是部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利用参与和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机会,受非法利益的诱惑,接受不法投标人的好处,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正确行使中介职能给投标人帮助比如在案例A中,私下联系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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