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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发布日期:2020-09-27 12:12:12

一、非法传销案件的概述

 

   (一)传销

  “传销”是多层次的人员网络营销之意。其理论基础来源于美国的倍增学原理,后被引入市场营销中。传销主要在于“拉人头”,传销人员在推销产品、取得报酬的同时,建立和发展传销商品网络,并根据这个网络中的销售业绩获取相应报酬。它通过人员之间逐级引介,如同滚雪球般构建出庞大的销售网络,就像西方基督教的传教士一般,故名曰传销。

(二)非法传销

在非法传销中,参与者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入会费作为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此作为业绩,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而所谓“商品”早就成了一种幌子。上层参与者通过发展下线,层层递进,赚取利益,而到最底层参与者时,已无下线可发展,他们便成了最终牺牲品。

(三)非法传销犯罪案件

即具备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相关特征,借助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名义,诱骗参与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以层次管理方式,将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案件。

   ()立法情况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第四条对非法传销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然而,目前立法方面只对非法传销的组织、领导者进行打击,而对于传销参与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无疑使得传销参与者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恃无恐的心理,这也是非法传销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二、非法传销案件的现状

 

   (一)犯罪组织严密且组织形式有了新发展

非法传销内部组织严密,分工细化而明确,等级森严,往往采取单线联系,主要头目常在幕后掌控全局,其他中小头目分片管理各个地区,并将情况逐层上报。非法传销组织内部消息灵通,甚至在公检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安插眼线,一有风吹草动就会立即知晓并采取相应措施。

由于除了主管人员可自由出入外,其他中下层人员都或多或少被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自由,有些非法传销参与者甚至十天半个月都难以踏出传销窝点一步,与外界的联系完全隔绝,相关执法部门很难从这些受害者身上获取线索,使得公安机关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查处和打击举步维艰。

(二) 传销内容有了新发展

新型传销的组织、领导者突破了传统传销销售商品或劳务的界限,开始转变思维,以销售“概念”为主。比如虚构某个大型开发项目,冠以“资本运作”、“特许经营”等幌子,收取参与者高额入会费,并将收到款项称为“入股份额”,将传销活动掩饰为正当合法的股份制经营。由于表面上这种形式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使得普通群众难辨真假,轻易上当。

非法传销人员多以介绍工作、拉生意等借口,利用一些虚假文件、策划书、发票等,骗取他人信任,并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为非法传销组织披上合法外衣。很多人加入传销组织以后,可能已经察觉到其活动带有传销性质,但出于不甘心投入打水漂的心理,只能一路走到黑,被迫参与到非法传销活动中,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三)参加人员十分复杂且组成有了新变化

非法传销团伙内部设及面非常广,以前的传销团伙为轻易达成目的,多会选择老年人和农村人口作为下手对象,因为这些人群文化水平相对较低,难以辨别真假,在所谓“高额返利”的诱惑下,会轻易上当受骗。然而由于近年来经济危机加剧,拉大了贫富差距,就业形式变得愈加严峻,很多普通工薪阶层以及刚毕业的大学生,急于寻找工作,自主创业,缺乏仔细甄别的能力,因此被传销组织视为重点发展目标。

很多传销组织中,既有中老年人,又有青年人;既有社会上的无业游民,也有薪资稳定的白领,甚至国家公务员。许多人不但自己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甚至怂恿妻儿、父母、兄弟姐妹参与其中,形成了庞大的“家族式”传销团伙,令人触目惊心。

   (四)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和专业化

非法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已经开始向高学历、高素质转变,整个传销团伙的结构组成、人员分工、领导方式都越来越专业化。甚至很多传销组织的头目多为以往已经被打掉的传销团伙中的漏网之鱼,改头换面后又组织出新的传销团伙。他们作案手段愈发隐蔽,且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使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更大。

很多传销组织已经开始借鉴正规公司、企业的管理模式,制定出一整套相对专业化的规章制度,传销组织内部管理更加细化、严谨,“工资”结算、“业绩”分红等,都有相配套的制度规定,作案手段更加专业。

   (五)案件高发地区有所变化

往年多数非法传销组织的“根据地”大多集中于广东、广西、福建、江苏等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沿海地区,这里人员流动量大,外来打工者居多,管理混乱,给了非法传销分子可乘之机。然而近年来政府加大了打击力度,接连端掉数个震惊全国的庞大传销团伙,并且大量的舆论宣传也使得公众的警惕性提高,非法传销团伙难有作为,使得传销组织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困难。于是,传销组织开始将目标瞄准到西部欠发达地区。近两年,在陕西、青海、新疆、宁夏等西北省份,传销组织频频涌现,这里经济落后,人员文化水平低,使得非法传销组织发展如鱼得水。

三、非法传销案件的成因

 

   (一)经济发展的特殊形势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了机会

自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都呈现出疲软态势,失业率上升,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待业人员剧增,大量高校毕业生都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这些客观因素,使得非法传销有了可乘之机。首先,文化水平低下的人群被骗入传销组织自不必说,更有甚者,一些知识分子和大学生,明知传销活动非法,但为了不劳而获,“一夜暴富”,自愿加入传销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令人不由扼腕叹息。

从以往的非法传销组织中不难看出,凡是参与到非法传销活动中的人,多数都为无业游民或低收入人群,迫于生活压力,经济窘迫,加上受到非法传销组织的极力鼓吹,听信其轻松赚取财富的谎言,因而受骗上当。当然,除低收入人群外,非法传销组织中也不乏高级白领、国家公务员等高收入人群,他们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足以辨别非法传销活动的违法性质,却因不满于现状,为了赚取“外快”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知法犯法,性质更为恶劣。

   (二)传销活动立法滞后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非法传销活动的认识一直存在不足,使得非法传销活动猖獗肆虐。上世纪末,传销进入我国后发展极为迅速,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而由于传销在此之前并未有过可以比照的案例,政府对传销的关注度也很小,在立法上,对于传销的制约管理几乎为零,相关执法部门在打击传销犯罪上无法可依,管理混乱,互相推诿,打击难度很大。

有些非法传销组织的头目,正是瞅准了法律的漏洞,由于当时的刑法条文中尚未明确规定关于非法传销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很多犯罪分子往往被除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后便被释放,继续从事非法传销犯罪活动,行事有恃无恐。

   (三)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差因而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非法传销活动发展演变数年,如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经过细心包装,冠以“投资”、“开发项目”、“融资创业”等高级头衔,很容易迷惑参与者,使其在不察之下轻易入套。而由于文化水平和阅历的制约,多数参与者根本无法辨别出这些被披上华丽外衣的非法传销活动,被所谓的“高额返利”所迷惑,受骗概率极大。

非法传销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对传销活动的包装手段驾轻就熟,各种新兴的经济模式都能被用来作为非法传销活动的欺诈敛财手段。很多看似正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甚至“国家重点项目”,均有非法传销的影子,而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则多为伪造的。然而普通群众根本难以识别真伪,通常被这些看似正规的所谓“公司”迷惑,被骗入传销组织尚不自知。

四、非法传销案件的作案特点

 

   (一)组织严密且行动诡秘

非法传销组织内部都有较为正规的管理体系,从主要首脑,到中小头目,再到底层成员,呈现出完整的“金字塔”结构网络框架,组织成员之间单线联系,分工明确。另外,传销地点愈发隐蔽,往往组织者在偏远郊区租房作为传销窝点,周围交通不便,不会引起注意,加大了公安机关的查处难度。

非法传销团伙内部,有专门洗脑的所谓“讲师”,有负责非法资金管理的财务会计人员,有望风、刺探有关部门动向的情报人员,有负责采买日常所需的后勤人员,甚至有为了防止受害者逃跑而专门安排的打手。在这样严格分工、系统管理的传销组织中,受害者很难逃跑以及向外传递消息,使相关部门的侦查工作无从下手。

    (二)运用“杀熟”手段

“杀熟”是非法传销活动的惯用伎俩,由于怂恿陌生人加入传销组织难度很大,传销组织内部往往让底层成员游说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对于自己的亲友,受害者警惕性低,很容易被骗进去。同时,根据传销的本质,能否发展更多的下线人员与自身“业绩”和返利额度挂钩,这也是传销人员选择“杀熟”的原因之一。

在以往侦破的案件中,不乏一些家族式传销组织,父母妻儿,亲戚朋友,尽数参与到非法传销犯罪活动中,其规模令人震惊。在这些人中,很多都是被家人亲友怂恿欺骗,并不知晓自己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一方面是由于文化水平和法制观念受限,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对亲友的绝对信任,不加防备。这也是“杀熟”手段屡试不爽的原因。

   (三)洗脑和编造暴富神话

通过网络上流传的一些非法传销组织所谓的“上课培训”的视频可以看出,传销组织的精神控制是极为可怕的。通过虚构所谓的短期内暴富的神话,向底层人员展示豪宅、豪车,刺激他们的神经,使其对发财致富深信不疑。被“洗脑”的非法传销参与者,彻底丧失了理性思考的能力,为了发展更多下线,欺诈、胁迫亲友,无所不用其极。

多数刚被骗进传销组织的人,刚开始对这项所谓的发财之路将信将疑,然而传销组织头目往往舍得先下血本,带着受骗者出入星级酒店,出行乘坐豪车,用奢侈的生活环境麻痹受害者,然后向其鼓吹这一切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获取的,进一步攻克受害者的心理防线,再要求其缴纳“项目资金”、“入会费”等,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四)商品道具价格虚高

早期传销活动多是以销售商品为幌子,这些所谓的商品,有的完全是劣质的“三无”产品,成本仅几十元乃至几元,被冠以“驰名商标”等字样,身价立即暴涨,达到数千甚至上万元。而一般的非法传销活动发展到最后,组织中的人员只单纯的发展下线数量,而对于传销产品本身却无人问津。

曾有案例曝光出,某传销组织中销售的所谓“包治百病”的进口药物,实则是过期的劣质饮料,而其一盒的价格竟然高达千元,受骗者尚不自知,依旧争相购买。

   (五)限制参与者的人身自由

如今的大多数非法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其他诸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由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到传销活动的本质,被骗入传销组织后发现情况不对,都会想方设法逃离传销组织。为了控制这些受害者,传销组织开始动用非法手段,如没收受害者的手机、身份证、财物,对其吃喝住行等活动严密监视,防止其逃跑,更有甚者,对受害者进行打骂,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近期网络上曝光出的非法传销活动中,在一间狭窄、拥挤的房间内,十几名男女混住在一起,房内脏乱不堪,散发恶臭。而据公安机关调查,该传销组织内部为诱骗受害者,发展下线,竟将传销组织内的女性供其奸淫。由于环境脏乱,空气不流通,很多人会感染疾病,而传销组织为防止传染,将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人集中安置在单独的房间,不管不问,以至于公安机关端掉该传销窝点时,这里面的十几人全部身患肺结核。

五、非法传销案件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构成

    1.客体

非法传销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传销犯罪可视为由多个罪名合并成的复杂罪名。目前国内的非法传销犯罪多是以合同诈骗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往往伴随着非法拘禁犯罪产生。这些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这些罪名侵犯的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公私财物所有权,甚至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

    2.客观方面

正是由于非法传销犯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复杂,因此,其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概括为行为人将他人的钱财据为己有,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手段诱骗他人缴纳一定的钱财加入传销组织的行为。

    3.主体

    传销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传销犯罪主体。而除组织、领导者外,积极参与传销者在整个传销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传销便难以进行和发展下去,因此积极参加传销者也应当和组织、领导者一样,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非法传销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法律所保护的其他一些合法权益,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但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或者积极参与传销活动,且对由此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二) 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1.什么是直销

直销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其在特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顾客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可以集中表述为“借助一种载体,在任何固定场所以外的地方(包括家庭、办公场所等)所进行的可度量反应的销售行为”。在这个概念中,包括三个要素:第一,它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第二,它的销售行为是发生在固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第三,它的销售结果是可以度量和预测的。凡是包含以上营销要素的营销模式,都可以统称为直销。

2.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在直销活动中,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首位。直销不会收取高额入门费用,从业人员的收入来源是自己销售所得佣金,直销最终的销售目标是打造忠实的客户群。而非法传销活动则不一样,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机会和其他机会为导向,始终把“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与正当的直销活动完全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只注重发展更多的下线人员并收取高额会费,其参与者的盈利渠道是通过发展下线的多寡进行评判的,注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机会式主义。非法传销往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欺诈、胁迫手段发展下线人员,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损失。

六、打击和防范非法传销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工作思路

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安机关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查处非法传销活动时有法可依,有行之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和准确完善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查处非法传销犯罪活动时,一定要准确把握作案人的罪数问题,如在案件中受害人遭受殴打、强奸等暴力刑事犯罪时,公安机关一定要及时搜集犯罪证据,对触及多个刑事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要依照法律法规,数罪并罚,确保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以免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坚持加快针对非法传销犯罪的立法进度,完善针对非法传销犯罪的执法形式,一方面是为了树立法律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加大针对非法传销案件的关注度,是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负责任的体现,也是坚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国经济高速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和保障。针对以往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新的法律规章,弥补法律漏洞,让非法传销犯罪分子不再拥有钻法律漏洞的可乘之机。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工作思路,加大针对非法传销案件的打击力度,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打击非法传销犯罪的根本对策。

(二) 强化获取非法传销犯罪证据的手段

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统筹协作,加强跨区域互助,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打击合力。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要求,只要具备相关法律文书,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在发现非法传销窝点藏匿地时,要迅速及时地严防布控,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同时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一定要请示上级机关及时进行抓捕。在必要时期,为准确有效地获取犯罪证据,公安机关更要适时动用卧底人员,打入非法传销组织内部,及时获取犯罪证据。在外部,公安机关更要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主动沟通,做到公、检、法、工商、银行、城市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建立起有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与作用。对及时发现苗头的案件,要迅速甄别,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节约办案成本,尽早结案,降低社会危害性。

在以往的案例中,还发生过很多由于非法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家属“大义灭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的例子。在线索、证据不足,犯罪事实认定不充分的情况想,这些线索来源往往极为重要,通过家属与非法传销活动参与者联系等方式,公安机关可以从中获取很多证据,为捣毁非法传销窝点提供有利线索。所以,加强与非法传销参与者家属、亲友的联系,也是及时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制定有效的抓捕预案并完善追赃手段

   侦查工作要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朋友等严密排查,要采用外围了解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谈话,做好法制教育工作,详细核实其收支状况,对赃款赃物予以扣押、查封,冻结银行账户等,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藏。由于涉案赃款极易被非法传销犯罪组织、领导者用以挥霍,因此,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追缴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追赃效率,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也要积极配合,密切关注资金流向,发现可疑的资金流动要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涉案赃款赃物在被犯罪嫌疑人动用时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最大程度地降低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要详细了解非法传销活动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状况,对于没收的涉案款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退还,降低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对扣押、查封的房产、车辆,依法进行拍卖,并退还给受害者。由于赃款与受害者实际经济损失一般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要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已有确凿证据,如已转移赃款或已携款潜逃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应及时拘捕或布置追逃。如果所掌握的证据不足,或还有其他情况、线索尚未查清,应迅速予以查证,在调查取证时,要对犯罪嫌疑人严密控制,防止其逃跑或隐匿罪证。对已逃逸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要集中力量展开追捕,落实布控措施,取得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联合行动,统一协调管理。对逃往国外、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还要取得边检部门的配合,严密控制出境;对已经逃离出境的,要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支持下,积极组织力量,尽快追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四)建立对出租房和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要加强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的申报管理工作,对违规出租房屋的房东要予以教育、罚款;对明知是非法传销人员还故意、放任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包庇、隐瞒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中介组织的监管,对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便利的中介组织和个人,要予以行政处罚,酌情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要发动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提倡举报,对及时提供非法传销窝点地址的,可予以一定奖励,激发群众热情,使非法传销犯罪无处藏身。

加大对酒店、宾馆等场所的入住登记制度,严格详细地登记入住者的身份信息,确保在取证环节中减少工作量,及时准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城中村由于其缺乏管理,治安较差,人员混杂等特点,通常易被非法传销人员作为首要作案地点。加上该区域人员多为外来人口以及农民工等文化水平较低,且易被“高额返利”引诱的人群,更使得非法传销活动在城中村扎根蔓延,所以加强对城中村管理势在必行。要建立起完善的传销人员信息库,利用网络实现信息沟通,对跨省流窜作案的非法传销人员,能及时、准确掌握其信息,做到及时抓捕。只有加强管理,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掌握主动权,才能使传销组织无处藏身。

   (五)建立对非法传销犯罪案件危害性的宣传机制

加强社会宣传,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势在必行。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信息传媒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及时发布警示,曝光典型案例,向公众揭露非法传销敛财、诈骗的本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清楚地认识到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做到自觉抵制,不组织、不参与、不包庇,对积极检举揭发非法传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形成抵制传销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杜绝非法传销活动。   

相关法制宣传部门应当在法制宣传中抓住非法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共同特性,即谋利心理。在很多传销窝点中,不乏一些具备高等文聘的知识分子,他们明知传销活动的非法性,却仍然甘冒风险,运用自身的高学历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诱骗不知情的公众参与非法传销,做假账,隐瞒非法所得,严重触犯法律法规。而能使他们甘愿冒巨大风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就是利益。

因此,相关部门和社会舆论应当深入分析其谋利心理,要大力宣传非法传销活动的本质,揭示其诈骗性质,使得被非法传销“高额返利”所迷惑的人群知晓非法传销并不具备正当合法的谋利途径,一切所谓的暴利、高分红,都是来源于其他的受害者,是在榨取别人的血汗,使非法传销参与者知道自己的违法行径不但违背良心,更是严重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从诚信致富的角度诱导非法传销参与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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