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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价值观与现代法治观的价值冲突_
发布日期:2024-08-24 20:33:31

  4.2时间与历史影响

  中国人对法的理解受历史影响程度很深。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人们对诉讼有着很强的排斥,律师这一职业也有着“讼棍”的称谓。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人们对德治,对伦理纲常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儒家思想就是最高的法律。而儒家思想基本构成了中国人传统价值观的核心,中国人无论思想方式还是行为方式都饱含着浓烈儒家气息,这导致了在道德与法律冲突时人们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以邓明建孝子杀母案为例,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依法处理。然而可以看到大量的声音反对依法定罪量刑,甚至有极端分子对法律进行攻击。从道德的角度上看,邓明建帮助母亲实施安乐死,其情可悯,按照传统价值观的考虑问题方式,邓明建不仅不应该受到谴责,甚至应该受到褒奖。在《二十四孝》等文学作品中充斥着大量的类似郭巨埋儿奉母的案例,郭巨如果放在现代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相反邓明建放在古代就是孝子的化身,这样传统价值观和现代法治观就有了激烈的冲突。中国历史对中国人影响之深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传统价值观对中国人产生了长达千年的影响,而现代法治观大面积被推广也仅仅只有百年,从这一角度上讲,现代法治观一定会受到传统价值观的冲击。

  当然,影响中国人价值观的也不仅只有封建社会的传统儒家思想。前苏联法学思想对中国人也有着极大的影响。前苏联法律观念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党大于法,最高领袖又高于党,个人崇拜极其严重。这种观念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建国后我们以前苏联为“老大哥”,模仿前苏联模式,法律中有大量的前苏联色彩,这样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即使在今天,我国也依然有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从统计中看,人们对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一命题并不能有很清醒的认识,即使是精英人士也存在误区,这也是现代法治观的传播的巨大阻力之一。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代中国人的普遍的法律心理仍然徘徊在传统法律文化的阴影中而未能完全走出来。[[2]]

  在调查的案例中,有61起案件民众的评论及当事人的表现都体现了历史原因造成的传统价值观与现代法治观的冲突。如在林森浩投毒案[[3]]中,有大量的评论指向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这与历史上对律师的地位的看法不无关系。在邓明建孝子杀母一案中,大多数评论攻击我国法律不公,也在很大程度上与之有关,再如在夏俊峰案和崔英杰案[[4]]中对弱者的同情。传统价值观与现代法治观的冲突通常表现为:(1)多涉及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调查的案例中有30起涉及该问题,如彭宇案等;(2)历史上提倡的三从四德等不良思想仍然有体现;(3)在具体的冲突中,往往会伴随着行侠仗义,勇于反抗恶势力的思想;(4)公权力多被认定为恶势力。

  图11 是否受到历史影响

  4.3受教育程度及教育体制影响

  近年来我国教育立法的力度较大,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同时也应看到,不少人的法治观念尚未及时转换,一些传统的落后观念阻碍和制约着制度性法律文化作用的充分发挥,教育法治的精神底蕴尚显不足。[[5]]

  从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接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众对传统价值观和现代法治观的冲突往往更加激烈。接受过一定法律基础教育的人对现代法治观有了一定了解,同时其逻辑思维相对比较清晰,对事物的判断更趋向于理性。但是不得不说,即使是受过大学本科阶段及以上的教育程度,其接受的更多也是普法性的教育,这对于现代法治观念的培养依然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大学大多开展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这样的法条教育是显然不足的,法律观念的培养应该更多的深入法条背后的精神。从笔者的调查看,接受过法律基础课程的人很少有对于法律精神进行进一步探究的。

  从整个教育体制角度上看,我国的法治教育是很不足的。虽然从小学就开始进行普法宣传,但是以人教版课本为例,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只停留在社会课的简单介绍上;初中后在政治课中对法律的特征、性质有了一定描述,对人们最基本的权利进行了一定讲解;高中政治课,加入了国体政体的知识,大学的法律基础课对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法律规定进行一般性的讲解。也就是说目前的教育很少涉及法律法规背后的精神以及观念的探索,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多的只是停留于表面。这导致了在传统价值观和现代法治观冲突时,人们无法用有效的法治思维进行逻辑分析,自然又会重新选择通过传统价值观进行判断,这使矛盾很难有效化解。

  4.4舆论影响

  从数据上看,媒体的关注点与法律本身的关注点是不同的。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关注度会通过其特有的方式转移公众的注意力。这种注意力的转移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人们不再关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案件应该如何解决,而是从所谓的“正义”的角度应该如何处理。如夏俊峰刺死城管一案中,人们的关注中心在媒体的引领下更多的转移到城管行使权力不当,公权力滥用,导致弱者反抗的问题上,在某种意义上夏俊峰甚至被塑造成了勇斗恶势力的英雄。这与我国古代所推崇的行侠仗义是一致的,这种精神最好的体现就是在《水浒传》之中,如李逵不满朝廷官员,自己反抗公权力成为正义的化身。当新闻的关注点变成小贩勇斗恶势力时,我国传统价值观中锄强扶弱的一面就被新闻媒体无限放大化了。在舆论的引导下,现代法治观的力量极其薄弱,更多民众不再顾及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心中只有一个信念,不向恶势力低头。在这样思想的指引下,城管成为了罪恶的代名词,只要出现有城管参与的冲突,城管一定是错误的一方。

  舆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当然可以从自己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报道,但可悲的是大多数媒体众口一词,罔顾职业道德,不顾报道真实性,为了追求关注度,盲目报道,误导群众,甚至出现了“媒介审判”的现象, 一些媒介对“媒介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 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6]]

  从调查中可以发现,有86个案例或多或少的受到了舆论的影响,舆论对于传统价值观和现代法治观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在药家鑫案[[7]]中舆论极力渲染药家鑫富二代的身份,而在林森浩投毒案中,大量舆论引导向律师的不满,而在李天一一案[[8]]中,舆论更加关注的是李天一的身份,而非本案的证据与法律适用状况。问题更加严峻的是,大部分舆论众口一词,言行一致,对于一个案件很少有多方面多角度的看法,导致群众对于问题的了解十分局限。通常来讲,舆论对于传统价值观和现代法治观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对焦点问题的过分渲染忽略案件中本应关注的法律问题;(2)大部分舆论众口一词,导向相似;(3)舆论对民众观点极有煽动性,在调查中有86个案例中的民众评论导向是受舆论导向影响的;(4)舆论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最后的审判,在调查中有84例案件的案件结果和舆论预期的案件结果是一致的。

  图12 是否受到舆论影响

  4.5立法、司法、执法公信力影响

  现代法治观最好的树立方式应该是有关机关的以身作则。而目前立法、司法、执法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传统价值观和现代法治观冲突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立法状况不容乐观,从广义立法的角度上讲,众多的法律文件内容复杂,关系混乱,朝令夕改,甚至有些规定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一方面,上位法规定过于笼统甚至没有有关的上位法导致了各种规范性文件横行。另一方面,很多地方很难真正有效落实上位法。如广东省曾擅自恢复五一长假被叫停,这一事件更多的体现的就是法律的冲突。

  司法公信力不足是目前我国传统价值观和现代法治观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从某种角度上讲,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导致人们对于很多判决没有足够的理解,进而导致司法公信力再次下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特别是近期呼格案[[9]]、念斌案[[10]]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爆出,都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同时,另一方面,公众及舆论的压力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司法判决,导致最后司法低头,做出一些符合大众需求但与现代法治观不符的事情。

  执法过程中最激烈的矛盾体现在城管身上。一方面,部分城管确实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另一方面一部分人刻意渲染丑化城管形象,导致城管甚至是整个政府都被贴上了负面标签,在调查中可以发现大量对于政府不满的声音,这都是执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调查显示,有26起案件都或多或少有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样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接受现代法治观。轰动一时的聂树斌案至今没有定论也体现了这种对于公信力的质疑,在1000条评论中有207条或多或少的包含着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公信力不足而导致传统价值观和现代法治观冲突的主要表现包括:(1)公权力机关一定程度上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不足;(2)当案件结果不符合司法预期时,民众很容易联想到司法不公。

  图13 是否受到公信力不足影响

  4.6公民素质问题

  公民素质不足是传统价值观与现代法治观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传统价值观与现代法治观的冲突在普通公民身上体现尤为激烈。在统计中发现,一部分公民对道德现状不满,一部分公民对生活现状不满,还有一部分公民对司法现状不满,而这种不满的表达方式就是通过网络舆论进行谩骂。在很多问题上,基于传统的价值观和自身的有限素质以及很小的信息量,公民看问题的角度是很有局限性的。黄静疑案[[11]]中,大部分的评论都在拷问司法不公,都在猜测当事人有后台,而很少有人相信检察院坚持法治基本观念,严格按照证据处理,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更令人寒心的是北京市一法官被枪击身亡后,部分民众的第一反应就是有人蒙受了不白之冤,法官是罪有应得。这些案例中民众的反应显然与现代法治观的要求相矛盾,它们集中体现了目前我国公民素质存在较大问题,看问题只能局限在传统的“仇富”“仇官”的状态,完全没有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在中国出现的时候存在先天不足与后天发展乏力的情况,而且法治建设过程中仅仅重视法治形式,法治的内涵往往被忽略了。法治建设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很多“官司刚进门,两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情况。面对法治,我国公民反映出的无论是规避、怀疑亦或是冷漠的心态,其实都并不稀奇。[[12]]

  从调查情况来看,有59起案件体现了公民现代法治观的素养严重不足。如走红过一段时间的拐卖儿童应直接死刑的观点,受到了大量的关注和认同。这一问题的走红一方面体现了民众的嫉恶如仇,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公民的素质不足。公民素质不足通常以以下形式表现:(1)只对法律有表面上的了解,而对于其背后内涵无准确认识;(2)民众被煽动性极强,如前文中提到的民众易受媒体影响调查的案例中有82起案例民众受到了媒体影响;(3)民众对于自身法治观念误区认识不足。

图14 公民素质不足影响

  5传统价值观与现代法治观冲突的解决办法

  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应该试图消除传统价值观的影响,一方面传统价值观延续了千年,其影响力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另一方面传统价值观中有很多内容是与现代法治观相一致的,有效的利用传统价值观宣传现代法治观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将传统价值观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是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思路。如喻中就曾经提到过按照“三统并建”的基本框架,法治之“道统”,应当附丽于孔孟开辟之人生宇宙之本源,亦即心性本体;法治之“学统”,应当借鉴融纳西方理性传统,以形成知性主体;法治之“政统”,应当吸收西方的民主政体,以之作为法治运行的制度平台。[[13]]

  5.1加强宣传和教育,逐渐消除历史影响

  文化具有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特点。传统价值观不是一天形成的,同样传统价值观的影响也不会在短时间内被消除,这需要我们不断通过现代法治观念的培养和教育来逐渐完成。需要认识到,传统内容有很多可以学习和借鉴的部分,而一部分已经过时的糟粕也可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以郭巨埋儿奉母为例,这一案例完全可以以新的形式出现,教育群众即使是为了尽孝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通过长久不断地宣传,现代法治观是可以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的。正像多年以前美国无法接受同性婚姻到如今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一样,中国现代法治观的进程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我们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加以正确引导。

  5.2提高教育力度和教育深度

  世代传承复制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难以在短期内真正承接和转化舶来的法治文化。要将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观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必须涤除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封建等级伦理观念,突破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对人们造成的思维局限。[[14]]

  现代法治观的教育应该从小学就开始抓起。幼儿时期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此时进行现代法治观的教育是极容易被接受的。同时在我们的教育体制之中,法律教育不应该局限在对法条的解读。仅仅了解法律内容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法律精神的掌握才是重中之重。全民现代法治观的形成一定是靠教育普及的。对于法律的教育力度和深度一定要努力提升,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时,普法教育才算真正成功。

  另外,教育改革应重视培养人们的思辨、批判、探索能力,训练抽象、逻辑、理性思维模式,树立独立、自由、民主精神,这些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需的,因而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也必将大有助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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