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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与公民隐私权的矛盾与平衡
发布日期:2020-09-11 15:37:07

引言

虽然《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的时间不长,但我国对其早已有很多研究,如刘品新著的《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何家弘主编的《电子证据法研究》、房保国主编的《科学证据研究》、皮勇著的《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等著作就对我国刑事电子取证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提出了大量的建议。王亚林与张青写的《刑事诉讼中电子征据的收集与人权保障》、李红丹与李梦月写的《浅谈电子数据收集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等论文,对电子数据收集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途径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可见电子取证对刑事侦查越来越重要,电子取证迅速发展是大势所趋。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电子取证虽然能帮助侦查机关破案,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但因其取证时要进入公民的私人空间,而又非常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伤害。虽然国家出台了新的《规定》来规范电子取证,但还是有许多问题。如2016年10月1号生效的《规定》将朋友圈、网盘的信息纳入了电子数据的范畴。朋友圈、网盘与网页、博客、微博不同之处在于朋友圈、网盘属于私人领域,在电子取证时应当作出区分,但规定中并未予以区分,这容易出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享有的基本人权,在我国不管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将人权保障写入条文之中,体现我国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1]针对电子取证有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这一难题,本文在总结不同证据取证方式的基础之上,对电子取证的规范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完善我国的电子取证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刑事电子取证的概述

(一)刑事电子取证的概念

由于电子取证有着无形性与多样性,加之网络技术不断更新让刑事电子取证概念很难精确定义。笔者给出的定义只能根据原有的理论成果与司法实践进行总结。在我国,关于刑事电子取证的定义,目前有广义说与狭义说。狭义说是从表面上解释刑事电子取证的含义,认为它是一种采取有别与传统取证方法的特殊取证手,是运用特别的技术手段收集证据的过程。[2]广义说则认为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不只是特殊的取证手段,还应包涵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规范。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取证过程中应与司法相关程序相关联。这两种观点的异处在于注重点不同,狭义说是以电子取证本身的性质定义电子数据取证,强调独立性,而广义说则是电子取证与其他因素的相关性来定义强调关联性。[3]两者相比较下,笔者比较赞成广义说,电子数据取证不仅是数据信息技术在法律层面的应用,还是一种利用特殊技术的新型取证手段。由于电子数据非常容易流失与篡改,因此在提取及保全证据时当事人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在电子取证的活动中,应当重视当事人或律师对电子取证所起的作用

(二)刑事电子取证的特征

1.取证主体的多样性

电子数据还属于新型诉讼证据,但电子数据取证人员也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目前,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主要由司法人员和电子技术专家承担。此外,一些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取证主体,并未限定于某些特殊的群体。虽然普通人员也可以进行电子数据的收集,但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例如,计算机用户发现计算机被攻击时可以立即记录下相关信息,网络用户在与别人进行即时通信时,可以及时保留聊天记录,但进一步收集的工作还是需要专业人员进行。[4]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破案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隐患。电子数据具有易更改性,所以非侦查人员提供的电子数据不一定可靠。

2.取证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易更改性,因而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和程序要求更严格。中国人民大学的刘品新教授,将电子取证程序概括为四个环节,分别是准备阶段、收集保全阶段、检验分析阶段、提交阶段。[5]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步骤和具体要求,并且还须经过公证、鉴定等形式对提取到电子数据予以补强才能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虽然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严格,但却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对它进行规制,还需要法律界和计算机界专家共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电子数据取证有法可依,保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三)刑事电子取证的意义

1.刑事电子取证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

虚拟的网络慢慢的融人们的生活,人们在网上就可以解决自己吃穿住行,工作会议在异地也可以面对面开会,QQ、微信和微博等通讯工具也受到广大网民喜爱。但是网络在影响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而电子数据对破案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电子取证技术也变的非常重要。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将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系统和服务器上,越来越成为公司减少成本的首选。[6]因为信息都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和服务器上,所以在处理与网络有关的案件时,就要用到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及时收集相关信息破案,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法律确立电子证据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以后,电子取证技术对多数刑事案件的侦破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电子取证在未来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为案件提供更多的证据,有利于快速破案

采用电子取证可以实现侦查模式从传统“由案到人”丰富为“由物到案”和“由人到案”等多种模式。“由人到案”、“由物到案”是指侦查人员利用刑事犯罪网络信息系统,分析可疑人暴露出的嫌疑活动或者嫌疑物品,从而确认其行为性质或确认其是否与特定案件之间存在联系的侦查方式。[7]这种侦查模式比传统的侦查模式更具针对性和主动性。侦破案件时,取证人员先收集一些相关电子数据,然后通过计算机技术识别这些电子数据,找出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最后锁定犯罪嫌疑人。电子数据有其独一无二的特性,通过计算机技术可以很快识别,从而可以提高破案效率,如可以通过服务器的IP地址快速找出犯罪工具的位置从而找出犯罪嫌疑人的位置,可以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将犯罪嫌疑人删掉或者破坏的电子数据恢复等等。现在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处理问题时都喜欢通过网络进行通信,若发生问题,电子数据就成了重要证据。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一般的取证手段难以发现,这时就需通过程序员找出数据被修改的地方。建立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不仅丰富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方法,而且还能为一些棘手的案件找到突破点,提高侦查机关的破案效率。

如现在的电信诈骗,通过获取受害者账户的验证码,一瞬间就可以转移受害者全部财产,但犯罪分子也需要通过网络将犯罪所得转移,而这时侦查人员只要运用电子取证技术,找到资金的流向,就可以快速的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帮助受害者挽回损失。再如侦查机关通过利用网络监控系统中过滤功能,就可以对网络传输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拦截分析,筛选出可疑的数据信息,通过分析迅速的找到犯罪信息,为破案打下坚实的基础。[8]

3.刑事电子取证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公正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也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准则,然而要贯彻这一要求和准则就必须要有公正的程序。电子数据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证据,它具有可变性与准确性特征,在取证过程要求取证人员做到细心严谨,对已取得得电子数据要公证后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通常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存储和传输。因此在取证过程中,保全电子数据也需要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使电子数据能够以较为客观的形式呈现出来,从而可以减少出现类似传统证据中证人证言主观臆断、书证漏记等问题。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取证可以不需要犯罪嫌疑人参与,通过电子取证技术就可以采集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只需要提取电子数据而不需要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大大减少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用客观的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有力地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正。[9]

电子取证技术使用以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前提,侦查人员要想快速破案光有侦查理论知识是不行的,还要需要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因此现有具备较高个人素质的侦查人员长才可以进行电子取证。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取证使用的网络监控、网络过滤等技术手段,多数情况下不需要犯罪嫌疑人参与到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侦查人员的取证活动没有太大影响。不需要接触到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的取证手段,让刑讯逼供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将促使侦查机关更加规范地行使职权,从而促进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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