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救济机制的内容分析
从世界各国和其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不仅规定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也有对违反义务的惩戒和相应救济措施。因此,结合各地区的经验来看,笔者认为救济机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公民的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知情权能保障司法程序有效运行,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保障。为了当事人能够在强大公权力的对抗下不处于弱势地位,侦查人员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必须在不妨碍正常办案的情况下,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其次,完善的申诉、控告权。申诉、控告权是救济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公民在自己权利受到侦查机关侵害时可以授权律师为自己申诉、控告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电子取证的取证手段有其特殊性,使用不当就会侵害公民合法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取证技术将会广泛运用到案件侦破中,而因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申诉和控告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如何保障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权的通道,将是立法急需解决问题。
最后,完善赔偿制度。国家赔偿虽然不能弥补公民精神受到的伤害,但是能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侦查机关一次侦查可能造成对公民的隐私和财产的侵害,因此当公民隐私权或财产权受到侦查机关侵犯理应有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相比日新月异的电子取证技术,法律明显是滞后的,但我们可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这即需要立法者不断探索在立法上有所作为,也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中遵守法律牢记原则。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取证措施将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将来会广泛运用在刑事侦查中。电子取证技术的发展为侦查工作带来了一片新的天地和挑战,它提高了侦查效率,也带来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将是我们必须应对一项艰巨任务。